本部分適用于波長范圍在180nm~1mm 之內的激光產品的激光輻射的安全。
一個激光產品可以是附帶或不附帶獨立電源的單一激光器,也可以是裝配了一個或多個激光器的復雜的光學、電氣或機械系統。激光產品一般用于物理和光學現象的演示、材料加工、數據讀出及存儲、信息傳輸及顯示等。這些系統已用在工業、商業、娛樂、研究、教育、醫學和消費產品上。
出售給其他制造廠商用作系統部件的激光產品可以不遵守本部分,因為最終產品本身將要服從本部分。然而,如果激光產品中的激光系統在與設備分離后是可操作設備,那么,則被移開的單元應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注1:可運轉設備不需要為其運轉準備工具。
如果制造廠商根據第3章、第8章、第9章的分類生產激光產品,則不需考慮本部分的要求,表明激光產品在所有工作、維護、檢修和故障條件下其發射水平不超過1類的可達發射極限(ALE)。
注2:上面提到的免除是為了保證原本安全的激光產品不受到標準的約束。
除了激光輻射引起的危害外,激光設備也可引起其他傷害,諸如著火和電擊。
注3:但是,本部分的分類和其他要求僅針對激光輻射對眼睛和皮膚的危害。其他危害并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本部分闡述最低要求。符合本部分可能還不足以達到所要求的產品安全水平。激光產品必須符合與相應的產品安全標準相適應的性能和試驗要求。
注4:其他標準可能包括另外的要求。應考慮預定的應用和用戶群。比如,3B類或4類激光產品不適合作為消費產品使用。
如果激光系統構成設備的一部分,則設備必須遵從其他IEC產品安全標準,〔如醫療設備(IEC60601-
2-22),信息技術設備(IEC60950),音頻和視頻設備(IEC60065),在有害環境中使用的設備(IEC60079),電子玩具(IEC62115)〕。根據IEC導則1041)的條款,本部分適用于由激光輻射引起的危害。如果沒有適用的產品安全標準,則應使用IEC61010-1。
1) IEC導則104:1997,安全出版物的制定和基本安全出版物的使用及系列安全出版物。
在以前的版本中,LEDs(發光二極管)包括在IEC60825-1的范圍內,現在仍包括在IEC60825系列標準的其他部分中。然而,隨著照明器安全標準的發展,LEDs(發光二極管)的光輻射安全一般更適合在照明器安全標準中規定。LEDs(發光二極管)從本部分的范圍中刪除,并不妨礙其他標準在涉及激光產品時包括LEDs(發光二極管)。CIES009可以用來確定LED(發光二極管)或包含一個或多個LEDs(發光二極管)產品的危險分類。
本部分的MPE(最大允許照射量)值只針對激光輻射而不適用于伴隨輻射。然而,如果某種業務存在一種危險的可接觸伴隨輻射,則可以使用激光輻射的MPE值對該潛在的危害進行謹慎的評估。
MPE值不適用于醫學上對患者進行治療或進行人體美容的激光照射。
注5:附錄A~附錄G包括一般指導并列舉了許多典型例子。但一定不要將附錄看作是確定的或詳盡的,而應作為
本部分的相應條款的參考資料。
本部分有以下目的:
———引入按照激光器和激光產品光輻射危害程度的分類體系,用以幫助進行危害評估和幫助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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