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在爆炸性環境內的或與爆炸性環境相關的電氣裝置的設計、選型、安裝和初始檢查的具體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固定式、便攜式、移動式和個體式等電氣設備。
本文件不適用于:
——煤礦井下(煤礦井下電氣裝置的設計、選型、安裝可參考本文件);
注1:具體要求見《煤礦安全規程》。
——固有爆炸物質和炸藥或自燃物質形成的粉塵(例如炸藥的制造和加工)環境;
——醫療室。
注2:附錄A中給出了關于粉塵或飛絮與可燃氣體或蒸氣混合產生的危險的附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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