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的基本要求及選址、總體布局與功能分區、單體、暖通空調、給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的通用設計衛生要求。本部分適用于賓館、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商場(店)、書店、候診室、候車(機、船)室等公共場所,其他公共場所可參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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