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提出了進行全面安全評價的要求,以確定核動力廠在各種運行狀態和事故工況下可能產生的潛在危險。安全評價過
程涉及確定論安全分析和概率論安全分析這兩種互為補充的技術,分析中必須考慮各種假設始發事件,包括可能單獨地或組合地影響安全的諸多因素。這些事件有如下幾種類型:
(1)源自核動力廠運行本身;
(2)由人員行為引起;
(3)與核動力廠及廠址環境直接相關。
本規定不涉及極不可能影響核安全的一般工業安全和由核動力廠運行所引起的非放射性影響。
本規定中的核動力廠主要是指為發電或其他供熱應用(諸如集中供熱或海水淡化)而設計的,采用水冷反應堆的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
其他類型或采用革新技術的反應堆設計可參照本規定,但應經過細致的評價和判斷。
本規定適用于核動力廠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階段的分析、驗證和審查,技術支持以及核安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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