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是由于工作中長期接觸三硝基甲苯所致的以肝臟損害為主,常兼有晶體周邊混濁為特點的全身性疾病。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長期接觸三硝基甲苯引起的職業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
2 診斷原則
根據密切的職業接觸史,皮膚污染程度,肝臟損害的動態觀察和實驗室檢查結果,參考眼晶體改變的特點,結合車間空氣濃度監測等勞動衛生學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肝臟損害后方可診斷。
3 診斷及分極標準
3. 1 觀察對象
具備下列表現之一者,可列為觀察對象:
3.1.1 出現頭暈乏力、食欲減退、肝區痛等癥狀,肝大質軟,壓痛、叩痛不明顯,肝功能試驗正常;
3.1.2 臨床癥狀不明顯,肝不在,肝功能試驗異常;
3.1.3 肝大、并已出現三硝基甲苯白內障。
3.2 輕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3.2.1 出現乏力、食欲減退、惡心、厭油、肝區痛等癥狀,肝大、質軟或韌,有壓痛或叩痛,肝功能試驗異常;
3.2.2 肝臟緩慢性增大,質軟或韌,有壓痛或叩痛;
3.3 中度中毒
輕度中毒癥狀加重,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可診斷為中度中毒:
3.3.1 肝大、質韌、肝功能試驗反復異常;
3.3.2 出現脾臟腫大。
3.4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可診斷為重度中毒:
3.4.1 肝硬化;
3.4.2 再生障礙性貧血。
4 治療原則
4.1 根據病情制定治療方案、禁止飲酒、禁用或慎用引起肝臟損害的藥物。
4.2 按內科保肝治療。
4.3 對癥及支持療法。
5 勞動能力鑒定
5.1 觀察對象
一般3~6個月復查一次,肝功能異常者應及時復查并做其他檢查,盡早明確診斷。
5.2 輕度中毒
應立即調離原作業并休息治療,治愈后一般應調離肝毒作業。
5.3 中度中毒
應住院積極治療,治愈后應調離有害有毒作業。
5.4 重度中毒
應予較長時間休息,治療后明顯好轉者在健康情況許可下,可適當安排無毒害的輕工作。
6 健康檢查的要求
對三硝基甲苯作業人員要求就業前體檢(體檢項目見附錄A),就業后每年體檢一次,體檢時必須做內科、眼晶體、血常規、肝功能及病毒性肝炎血清學檢查。
7 職業禁忌證
a. 肝炎病毒“攜帶者”;
b. 肝膽疾病;
c. 各種原因引起晶狀體混濁或白內障;
d. 全身性皮膚病;
e. 各種血液病。
附錄A
三硝基甲苯作業者健康監護規范
(補充件)
A1 健康監護的目的
a. 發現就業禁忌證;
b. 發現三硝基甲苯作業職工健康損害征象以利于早期診斷;
c. 為評價和改善車間勞動衛生條件提供科學依據。
A2 健康監護對象
a. 準備從事三硝基甲苯作業的人員;
b. 已經從事三硝基甲苯作業的職工;
c. 已列為觀察對象和確診患者。
A3 健康監護的內容
a. 就業前健康檢查:準備從事三硝基甲苯作業者必須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項目包括:病史、內科、眼科、皮膚科體檢,血常規,肝功能試驗及HBsAG,必要時可做其他病毒性肝炎血清學和B超檢查 。
就業前健康檢查的目的除發現就業禁忌證外,還可作為動態觀察的基礎資料。
b. 定期健康檢查:凡從事三硝基甲苯作業者和列為三硝基甲苯中毒觀察對象及確診患者,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檢查項目除就業前健康檢查內容外,還應詳細詢問職業史,包括崗位及其變化情況,接觸工齡、接觸濃度、防護情況等,有條件時可進行尿中TNT及其代謝產物的測定。
c. 每次檢查后,要求對檢查結果作出綜合分析和結論,并根據檢查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工作。凡列為觀察對象和確診患者可按本標準中勞動能力鑒定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對已明確肝臟疾病,但病因尚不清楚的病例,通過有關項目檢查進一步作好鑒別診斷,明確肝臟病病因,并分別處理。
A4 資料整理
對每份健康檢查的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并存入檔案,以便作為今后動態觀察及科研工作的資料,同時將有關健康檢查的結果向企業有關部門報告。
附錄B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參考件)
B1 本標準僅適用于診斷長期接觸三硝基甲苯作業工人的職業性慢性中毒,不適用于非職業性中毒或急性中毒。
B2 在職業接觸史方面,除作業環境毒物的濃度外,尚須考慮皮膚吸收的情況、勞動強度及環境溫度等因素,綜合分析其劑量-效應關系。
B3 本標準對肝臟大小、質度未作硬性規定,而是強調肝臟狀況的動態觀察和診斷本病有關資料的綜合分析,但肝臟的大小和質度變化在綜合判斷中仍有重要意義。
B4 B型超聲波檢查在本標準中未作為重要診斷指標,可結合臨床參考應用。
B5 本標準中肝功能試驗是指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r-谷氨酰轉肽酶(r-GT)、甘膽酸CG)、轉鐵蛋白(TG)、前白蛋白(PA)等。臨床可根據具體條件選擇使用2~3項為宜。
B6 在目前生產條件下,三硝基甲苯對血液系統損害極少見,故本標準未將血液系統改變列為診斷指標,如在特殊惡劣的工作環境中確實遇到長期密切接觸者出現貧血或再生障礙性貧血者,應根據本病動態觀察的資料和臨床表現特點,做好其他貧血病因的鑒別診斷,經綜合分析符合本病病因者可予診斷,因本病所致再障者可列為重度中毒。
B7 在與病毒性肝炎鑒別診斷時,不要單憑病毒性肝炎血清學指標陽性,即排除中毒性肝病,要考慮到兩種病因交叉作用的可能,臨床上應結合職業史看其整個病情,全面分析得出結論。
B8 生物監測能夠反映接觸水平,必要時進行生物監測,有助于診斷和鑒別診斷。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兵器工業衛生研究所、山東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