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急性甲苯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發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起草單位: 天津市職業病防治院
急性甲苯中毒是在短時間內接觸高濃度甲苯引起的以中樞神經系統麻醉為主要臨床表現的全身性疾病。
1 診斷原則
根據短時間內吸入較高濃度甲苯的職業接觸史,以中樞神經系統麻醉為主的臨床表現,參考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類似疾病后,方可診斷。
2 診斷及分級標準
2.1吸入反應
出現頭暈、頭痛、惡心、嘔吐、胸悶、憋氣、四肢無力、粘膜刺激等表現。
2.2輕度中毒
在吸入反應的基礎上,有下列表現之一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 意識模糊,可伴有情緒反應;
b. 步態蹣跚;
2.3重度中毒
在輕度中毒基礎上,有躁動、抽搐或昏迷者,可診斷為重度中毒。
3治療原則
應迅速將中毒患者移至新鮮空氣處,根據病情給予對癥治療。
4勞動能力鑒定
病情恢復后,一般休息3~7天,即可恢復工作。病情較重者,休息時間可適當延長。
冶療痊愈后,可恢復原工作。
5 健康檢查的要求
5.1對甲苯作業人員作就業前及2年一次定期體檢。
5.2體檢時必須作詳細的內科及神經科檢查,并作肝功能化驗。
6 職業禁忌證
a. 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
b. 明顯的神經衰弱綜合癥;
c. 肝臟疾病。
附錄A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參考件)
A. 1本標準適用于短時間高濃度接觸甲苯所引起的急性中毒。因二甲苯急性中毒與甲苯中毒表現極為相似,故本標準也適用于職業性急性二甲苯中毒。
A. 2車間空氣中甲苯濃度測定資料對診斷有參考意義。
A. 3本病以中樞神經系統麻醉癥狀為主要臨床表現。應注意與其它類似疾病的鑒別診斷。
尿中馬尿酸測定易受其他因素干擾,無助于診斷,本標準未將馬尿酸列為診斷參考指標。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職業病診斷標準分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天津職業病防治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中國預防醫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