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礦應按照國家規定對塵毒、水質進行定期監測,使其符合國家頒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的有關要求。測定的時間間隔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每月測定一次作業地點粉塵和有毒物質濃度。
2.噪聲、輻射及其它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3.飲用水的水質檢驗;理化檢驗夏季每月測定一次,其它季節每季測一次;細菌檢驗夏季每旬測定一次。其它季節每月測定一次。
所有的測定結果必須保存記錄,并報有關單位。
二、粉塵、煙塵高的地方應采取灑水或除塵凈化措施。爆破作業應采用無毒或少毒,少煙的炸藥。
粉塵、毒物的超標的作業場所,要積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同時加強作業人員的個體勞動保護。
三、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作業的工人應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對查出的職業病患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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