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有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應實施各該項目之特殊健康檢查。
Q:從事危險物品運輸作業勞工參加教育訓練課程時間與內容為何?
A:1.對新雇或調換作業勞工應施以三小時以上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內容以與勞工作業有關者,參考如下: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勞工安全衛生法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作業前、中、后之自動檢查。
◎標準作業程序。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其它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2.對制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勞工應增列三小時。
Q:從事危險物品運輸相關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應如何訂定?
A:可參酌下列事項訂之: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教育及訓練。
◎急救及搶救。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事故通報及報告。
◎其它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Q:從事危險物品運輸作業人員應具備的資格為何?
A:除應依交通法規具有駕照及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資格外,如系以槽車運送高壓氣體,亦應具備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資格。
Q:如何從事危險物品運輸作業的安全衛生檢查?
A:包含下列三大部分:
1.實施順時鐘之環車檢查
檢查重點:
(1)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志,每邊不得少于三十公分。
(2)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后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志及標示牌,其內容及應列要項應符合法規。
(3)危險物品標志及標示牌應以反光材料制作,運輸過程中并應不致產生變形、磨損、褪色及落等現象而能辨識清楚。
(4)滅火器(10B)左右側各一具,且未逾時效。
(5)依危險物品之性質,工具箱內隨時攜帶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6)罐槽體之管口、人孔及封蓋,以及裝載容器之管口及封蓋應密封、鎖緊。
(7)高度檢知桿、溫度計、壓力表等附屬配件完整且充分獲得保護;主要之閥配有開關狀態標示。
(8)后方卸出式容器,容器原閥與緊急遮斷閥與車輛后保險桿后面之水平距離在40公分以上。非后方卸出式容器者,容器之后面與車輛后保險桿后面之水平距離在30公分以上。
(9)車輛系統如引擎室、油料、輪胎(胎壓、胎紋深度等)確認。
2.車輛起訖運輸文件審查
(1)裝載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檢驗合格,并隨車攜帶有效之檢驗(查)合格證明書。
(2)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劃書(高壓氣體運輸計劃)
(3)物質安全數據表(MSDS)
(4)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臨時通行證。
(5)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環保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
(6)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監視人員)應經專業訓練,并隨車攜帶有效之訓練證明書。
(7)其它:駕照、物料質量表(內容物純度分析等)
3.運輸起運時、抵運時之檢點
關于運輸之開始或終止時漏氣之檢點,應依次列規定由監視人(規定無須監視人同乘時為駕駛員)以目視檢點。
(1)運輸開始時之檢點
◎確認緊急遮斷裝置及原閥均已關閉。
◎確認氣體之輸出及輸入使用之閥均已關閉。
◎確認灌裝用管之連接口以裝著帽蓋。
◎確認自容器及其配件已無漏氣。
◎確認防災用物料及工具均已齊備。
◎確認已備妥緊急聯絡時供打電話使用之銅板及電話簿。
(2)運輸終止時之檢點
◎確認閥等之把手有否松懈。
◎確認高度檢知趕集設于容器下方之附屬配管等之損傷。
◎確認配件等鎖緊螺栓之松懈。
◎確認防災用物料及工具等之脫落或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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