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一)對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種作業崗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二)根據勞動者在崗期間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
(三)對準備脫離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或者解除、終止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四)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離崗后不再從事原職業病危害作業但仍有可能產生慢性遲發性健康損害的勞動者進行離崗后醫學隨訪
(五)對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可能產生急性健康損害的勞動者進行應急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四類人員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
◆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職業健康監護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職業健康監護的主要目的是發現職業禁忌征、動態觀察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及早期發現職業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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