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接觸有毒物質的工種和作業很多,由于毒物種類繁多,危害程度不同。把生產中接觸的毒物按其危害程度逐一排隊,按輕重緩急采取不同的措施逐步改善勞動條件,減輕或消除其危害,這便是對毒物進行分級的目的。
1985年國家頒布了《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標準》(GB5044—85)。進行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級選用了急性毒性、急性中毒發病狀況、慢性中毒患病狀況、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允許濃度等六項指標作為分級的依據。
依據這一標準對經常接觸的56種常見毒物,按其危害大小及對人體的危害程度分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輕度危害四級。
對接觸同一毒物的其他行業的危害程度,可依據車間空氣中毒物濃度、中毒患病率、接觸時間的長短,劃定級別。接觸多種毒物時,以產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級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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