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l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ILO)成立于1919年。聯合國于1945年成立后,國際勞工組織成為其負責勞工事務的專門機構,是聯合國機構中歷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一個專門機構。國際勞工是聯合國中惟一具有三方(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性結構的機構,總部設在瑞士的日內瓦。
國際勞工組織的宗旨是:通過勞工立法和開展合作,促進社會正義,維護世界持久和平。
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機構是國際勞工大會、理事會和國際勞工局。此外,其地區會議和產業委員會也是重要的輔助機構。
國際勞工大會
國際勞工大會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在正常情況下,每年六月在瑞士日內瓦召開一次大全。由各成員國派三方代表、一名雇主代表、一名工人代表和若干名顧問組成。
國際勞工大會擔負以下幾項主要任務:
(1) 修改國際勞工組織章程。
(2) 制定和修訂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并審查這些公約和建議書在各國的執行情況。
(3) 批準國際勞工組織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以及關于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4) 討論對全世界具有重大意義的勞工問題,大會的中心議題是聽取國際勞工局長的報告。
(5) 大會通過相關決議,為國際勞工組織的總決策和未來活動提出指導性的方針。
理事會
理事會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執行機構,由國際勞工大會選舉產生,每三年選舉一次。現由56名理事組成(政府理事28名,雇主和工人理事各14名)。包括中國在內的10個主要工業國為常任政府理事,其余的18名政府理事由政府代表在大會上選出的國家委派,雇主和工人理事分別由雇主組和工人組在國際勞工大會選出。
理事會的主要工作是:為大會和其他會議確定議程;指導國際勞工局工作;對國際勞工組織總的事務進行監督;關注會議決定的實施情況并就應該采取的后繼行動作出決定;討論兩年度預算;決定設立國際勞工組織的其他機構和任命國際勞工局局長等。
國際勞工局
國際勞工局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常設工作機構,是國際勞工大會、理事會和其他會議的秘書處,受理事會管理。
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起草文件和報告以作為大會和專門會議所需的背景材料;征聘和指導國際勞工組織在全世界進行技術合作的專家;發行各種出版物和期刊;對各國的技術合作計劃進行指導和提供咨詢;從事與勞工事務有關的教育和研究工作,并與各國勞工部和社會事務部、雇主組織和工會團體緊密合作。
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旨在實現“體面的勞動議程”的四項戰略目標,即:促進和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為所有人創造更為廣泛的、體面的就業機會;為所有人提供廣泛而有效的社會保護以及加強三方性原則和社會對話。國際勞工局根據上述四項戰略目標,相應的設置了四個部門。這些部門的工作內容涉及:勞工標準、就業與培訓、企業發展、產業關系、社會保障、工作條件與環境、技術合作、部門活動、聯絡與會務、新聞出版等若干內容。國際勞工局另設有國際勞工組織國際中心(都靈)和國際勞工研究所等。
此外,國際勞工組織還設有地區局,多功能工作隊,區域會議,產業委員會以及專家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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