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鞋廠因長期虧損,無力繼續經營,被另一大型鞋業集團公司并購。制鞋廠合并到鞋業集團公司后,在崗職工由集團公司重新安排了工作。
蔡師傅是原制鞋廠的一名職業病患者,已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5級傷殘。原制鞋廠根據枟工傷保險條例枠的規定,對難以安排工作的蔡師傅一直發給傷殘津貼,其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
制鞋廠被鞋業集團吞并后,蔡師傅的傷殘津貼突然被停發了。最初,蔡師傅還以為新公司領導比較忙,公司合并的事多,可能暫時忘了發放傷殘津貼的事;可是兩個月后,蔡師傅仍然沒有領到傷殘津貼。蔡師傅不得不給集團公司領導打電話詢問原因,集團公司領導在電話里答道:“你的職業病是由原單位造成的,傷殘津貼也是原單位決定發給你的。我們把你們原單位吞并后,要求所有職工都要上班,新公司不養閑人,所以,你只能來公司上班。公司不可能再給你發什么傷殘津貼,如果你不來上班,說不定哪天公司還會辭退你。”
一周后,蔡師傅果然接到了公司發給他的辭退通知。
“嘿!公司就這么把我辭退了?”蔡師傅火冒三丈地說,“我要告你這新公司!”
當天下午,蔡師傅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請求撤銷鞋業集團公司對他的辭退決定,恢復勞動關系,并為他補發傷殘津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能支持蔡師傅的請求嗎?答案是肯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該支持蔡師傅的仲裁請求。其理由如下:
我國枟職業病防治法枠第54條規定:“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從這樣一條關于職業病病人的待遇保障和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情形時應當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法律規定中就可以看出,鞋業集團公司辭退蔡師傅的決定和停發傷殘津貼的做法是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的情形比較復雜,有的法律主體資格存續,有的發生權利義務轉移,有的法律主體資格被注銷。為了保護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及職業病病人的合法權益,枟職業病防治法枠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兩項義務:一是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經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者,應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包括醫療、康復及生活補償等;二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根據這項規定,對于用人單位的法律主體資格存續的,其責任義務不變;對于發生權利義務轉移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各自的責任;對于法律主體資格被注銷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職業病病人必要的救濟,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職業病病人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罹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他們在所從事的職業活動中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力量,傷殘后應當依法得到國家的救濟,這是憲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剝奪。為了維護職業病病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枟職業病防治法枠還進一步明確規定,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這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勞動者本身的地位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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