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科負責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一、職工上崗前健康檢查。上崗前檢查是指公司對準備到公司參加工作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屬于一級預防。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業前的健康狀況及有關健康基礎資料和發現職業病禁忌證。
二、職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在崗檢查是用人單位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間隔,對已從事有害作業工作的健康狀況進行常規檢查,屬于二級預防,是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及進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工人健康的早期影響和可疑征象,為生產環境的防護措施效果評價提供資料。
三、職工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離崗或轉崗時檢查是指職工調離當前工作崗位時或改換為當前工作崗位所進行的檢查,屬于三級預防,也是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為了掌握職工在離崗或轉崗時,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有無損害或可疑征象;離崗從事新工作的職工和新的業主接受職工時,提供健康與否的基礎資料。
四、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證者的處理:
1、體檢和診斷結果的登記與報告。公司及診斷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向所在地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矽肺病、慢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慢性職業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應當在15日內分別填報矽肺病報告卡和職業病報告卡報告相關部門。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公司應當立即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2、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管理:
(1)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2)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4)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5)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