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加強對粉塵危害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機構與職責
安全科、人力資源科、生產科、技術科、通風科、財務科、后勤中心共同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1) 通風科負責制定通風規章制度,負責通風系統的設計和資料管理,繪制相關圖表,鑒定主扇工作情況、礦井通風指標;負責測定、報告作業場所粉塵濃度以及其它職業危害情況;。
(2)安全科負責開展粉塵作指導工作業現場督促檢查、管理、,有權制止、處理違章作業;負責接塵作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
(3)生產科、技術科負責督促檢查操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執行綜合防塵措施和個人防護作業。
(4) 后勤中心負責勞保用品的計劃、發放,負責除塵、降塵等設備、儀器、材料的購置,負責職業危害防治的各種資用開支。
(5)人力資源科與財務科負責職業病檢查和體檢人員的確定,協調安排職工進行體檢,復查及職工健康檔案資料收集等工作,負責制定礦山勞動保護措施和方案。
二、 職業病范圍與治療規定
1、職業病范圍:按國家現行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執行。
2、治療規定:
(1)對已確診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應立即調離接塵崗位,實行治療或療養。
(2)對于職業病患者,要積極開展治療工作,脫離原職業危害,適當照顧安排工作,醫療終結確診為殘廢或醫療無效死亡時,應按上極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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