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的診斷是一項嚴肅、科學、客觀、公正的法定行為,直接關系到用人單位、勞動者(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職業病防治監督執法。我國目前規定了十大類115種職業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法定的職業病目錄,受理當事人的職業病診斷申請,并組織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參與的集體診斷活動。
勞動者懷疑所患疾病與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有關、且符合我國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者,可以向承擔職業病診斷的機構提出職業病診斷申請。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首選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以下簡稱本地)的縣(區)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如本地縣(區)行政區域內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選擇本地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如本地市行政區域內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選擇本地省級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我省目前獲得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的有:省職業病與化學中毒預防控制中心、廈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福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泉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漳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莆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南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三明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寧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龍巖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當事人可以向當地職業病診斷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當事人應當提供資料:1.職業史、既往史書面材料;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3.近期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4.作業場所歷年職業衛生監測資料;5.粉塵作業者應提交系列X線胸片;6.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健康監護資料等職業病診斷資料,并對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如果對職業病的診斷有異議,作為當事人(患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天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鑒定。《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15天內,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為了申請職業病鑒定辦理過程更順利,請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患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職業史和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資料,以供職業病鑒定專家審閱。
職業病鑒定受理后,在鑒定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好職業病鑒定工作,以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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