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職業病的診斷和職業病患者的處理
㈠職業病種類
不是所有與職業有關的病都屬于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要害因素引起的,由國家規定所列入職業病范圍的疾病,又稱為國家法定職業病。目前,我國職業病分為九類(⑴職業中毒;⑵塵肺;⑶物理因素職業病;⑷職業性傳染病;⑸職業性皮膚病;⑹職業性眼病;⑺職業性耳鼻喉疾病;⑻職業性腫瘤;⑼其他職業病),共102種疾病。
㈡職業病診斷
目前我國職業病診斷是實行國家、省、市三級管理,只有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才能作出職業病診斷。我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分別設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和各地級市的職業病防治院(所)或市衛生防疫站內。職業病診斷鑒定組成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成員來自當地各醫療單位的職業病專家。非職業病診斷機構不能作出職業病的診斷。
職業病診斷需要綜合職業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及生產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資料,經綜合分析后,根據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由職業病診斷鑒定組成員集體診斷。確診職業病后,由職業病診斷組發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送交患者或患者單位,作為職業病患者享受職業病待遇的法律文書。
㈢職業病人的處理
按國家規定,職業病患者在治療或休養期間以及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或治療無效而死亡的,均按工傷待遇處理。
我省在1998年頒布了《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職業病屬工傷,應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療期間所需各項醫療費用(含掛號費、治療費、藥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普通床位費、就醫路費等),由社會保險部門支付百分之七十,被保險人所在單位支付百分之三十。住院治療的伙食費由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三分之二。轉往外地治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本單位按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從工傷醫療開始,至被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前的工資,由單位按被保險人原標準繼續發放,不得減發。原工資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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