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工作場所基本衛生要求
①防塵、防毒:產生粉塵、毒物的煉焦車間爐頂爐蓋、爐側爐門應加強密閉。裝煤車與爐蓋之間在裝煤過程中應安裝通風除塵設備,盡量采用自動化密閉操作。熄焦過程、備煤過程應加強濕式作業。
皮帶運煤或運焦過程中具有落差的皮帶交接處應安裝通風除塵設備或采取濕式作業。產生毒物的回收車間、焦油車間、精制車間等作業場所,應安裝通風、排毒設施。使上述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毒物濃度達到《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要求。②有害物理因素控制:防暑對車間廠房、高溫熱源、車間的通風換氣及其車間、吊車室、休息室或特殊作業場所等工作地點氣象條件的具體要求詳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防寒的具體條件和噪聲、振動、電離輻射的防護以及人工空氣調節對生產車間及輔助用室的具體要求參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中相關內容。
2.4.3 輔助用室基本衛生要求
冶金焦化廠的煉焦車間、焦油車間、回收車間、各種精制車間等均存在多種如焦爐逸散物、瀝青、苯、酚、吡啶等多種高毒物質,這些車間的生產衛生室應符合車間衛生特征分級Ⅱ級標準的基本衛生要求,其他輔助用室無特殊衛生要求。具體要求參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
2.4.4 衛生防護設施
①產生粉塵、毒物、物理因素的生產設備,如焦爐、各種塔槽等室內易于泄漏的設施必須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中工作場所基本衛生要求。②各種局部機械通風系統各吸氣罩必須遵循設計原則,罩口風速的大小需保證將發生源產生的塵毒吸入罩內。通風排毒、通風除塵和空氣調節設計必須遵循《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2003)及相應的防塵、毒技術規范和規程的要求。通風系統的組成、管道材質、及其布置應合理,容易凝結蒸氣和聚積粉塵的通風管道,幾種物質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形成更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風管道應設單獨通風系統,不得相互連通。③產生噪聲、振動的設備應有消聲、吸聲、隔聲及隔振、減振措施,并根據噪聲、振動的物理特性合理設計,使其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的要求。④防高溫、防潮濕、防寒、防惡臭措施應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規范執行。⑤車間采光照明應分別按GB50033(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和GB50034(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執行。⑥設計中應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當使用循環風時,進風需經凈化,進風中粉塵或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該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30%。在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物質或易揮發性物質且可能泄漏或積聚的各種塔、槽閥門等處,必須設置固定式或便攜式檢測報警儀器和事故通風設施。
2.5 控制體系與技術
2.5.1 危害因素的控制水平
上述冶金焦化行業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職業接觸限值列于表2。有關高溫與噪聲的職業接觸限值詳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
2.5.2 監測體系
監測體系主要是指作業場所的監測和職業性健康監護兩大體系。作業場所的監測體系包含了車間空氣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點的布置、監測因素與監測指標的選擇、監測頻度的制定等及其監測數據的使用與管理體系。職業性健康監護體系主要指對接觸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工人進行的在崗期間的職業性健康檢查與健康維護體系,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與維護體系。
2.5.2.1 作業場所 ①各種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如條件允許最好采用個體采樣器進行全班8小時全程監測,也可用定點監測。具體布點原則參見《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2004)。②檢測指標的選擇依據職業危害因素的辯識及職業危害程度,冶金焦化生產可把焦爐逸散物、苯及同系物、一氧化碳、氨、吡啶、酚、萘、焦爐逸散物、煤焦瀝青揮發物、高溫、粉塵和噪聲作為冶金焦化生產的日常監測指標。若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時,應考慮所有的職業危害因素。③監測頻次/周期,根據職業危害因素(包括:粉塵、毒物、致癌物、高溫、噪聲等)的實際危害程度,按其危害程度分級結果(如0、Ⅰ、Ⅱ、Ⅲ、Ⅳ級),將焦化生產關鍵控制因素的監測周期按其危害程度級別分成每個月測定一次(危害程度為Ⅳ級)、每三個月測定一次(危害程度為Ⅲ級)、每六個月測定一次(危害程度為Ⅱ)和每年測定一次(危害程度為0、Ⅰ級)。
2.5.2.2 健康監護 各崗位或工種的健康監護指標可按上述崗位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相關檢查內容和周期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和監護。
2.5.3 采取措施對于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從法律措施、組織管理措施、技術措施、衛生保健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五個方面采取防護。個別急性中毒事故應采取應急救援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
2.5.3.1 法律措施 2002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并制定了一整套相關的配套法規。這些法規的出臺在職業病防治方面規范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企業法人、勞動者三方的責任、權力和義務。《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的管理。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要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有效的防護設施及配套的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衛生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等。這些法律規定,為職業病危害的防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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