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所說有毒物質是指《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表1中所列的各種物質,但不包含 “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文)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按《高毒物品防護管理規定》執行)。
2、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有毒物質的過程中,要保證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執行。
3、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有毒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有毒物質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有毒物品泄露、丟失等。
5、存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的有關人員應進行崗前體檢,接受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長期在崗的,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離崗或調離崗位的,也應組織離崗體檢。
6、生產、經營、儲存有毒物質的設施建設時,應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經相應的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進行職業衛生審查。
7、不得將有毒物質轉移給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接受有毒物質。
8、存在有毒物質的場所應與其他場所分開或有效隔離,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中文警示說明和黃色區域警戒線。
9、需要進入存在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時,應配戴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10、每年進行一次有毒物質危害控制效果檢測評價,并在取樣點附近將監測、檢測結果向職工公布。
11、存在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徹底治理。
12、存在有毒物質場所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3、應建立有毒物質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有毒物質崗位基本情況;
(2)有毒物質作業場所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有毒物質職工的定期健康體檢結果;
(4)控制有毒物質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5)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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