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ㄎ澹┐_定職業病危害類別;
?。┐_定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七)評價報告結論。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與衛生審核。
第四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 嚴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建設單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提交如下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衛生審核意見;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或施工設計資料(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計部分);
?。ㄈ┙ㄔO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兩份。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專家審查意見提出行政審查結論。
參加評審的專家應從北京市衛生局或衛生部專家庫抽取,一般由3至5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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