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者依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保護
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都受《職業病防治法》保護。不管用人單位屬什么性質,屬什么經濟類型,是否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著事實雇傭關系,其勞動者即受該法保護。
此外,國家機關、人民軍隊等特殊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保護參照執行《職業病防治法》。
2、 勞動者享有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職防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有:
① 享受教育培訓權,依法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②享受健康服務權,依法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③享受知情權,有權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護措施以及相關待遇等。
④享受衛生防護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預防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⑤享受批評、檢舉、控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⑥享受拒絕違章作業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享受參與決策權,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⑦享受參與決策權,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⑧享受工傷社會保險極。
⑨享受賠償權,對職業危害造成的健康損害有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⑩享受特殊保障權,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勞動者依法享有特殊職業衛生保護。勞動者發現自己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應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職業病防治法》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其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不得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等。
3、勞動者預防職業病的四點義務
(1)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2)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3)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4、用人單位在防治職業病工作方面有什么義務?
(1)健康保障義務。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2)職業衛生管理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3)保險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4)報告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危害項目、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結果。
(5)衛生防護義務。用人單位必須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6)減少職業病危害義務。用人單位應當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7)職業危害檢測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
(8)不轉移職業病危害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9)職業危害告知義務。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不得隱瞞其危害,還應通過合同。設置公告欄、警示標志和提供說明書等方式告知勞動者。
(10)培訓教育義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
(11)健康監護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2)落實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待遇義務。用人單位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負責職業病病人的診斷、治療、康復和安置,并依法賠償;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津貼;妥善安置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13)事故處理義務。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4)特殊勞動者保護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眼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5)舉證義務。勞動者申請作職業病鑒定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16)接受行政監督和民主管理的義務。
(1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障勞動者權利的義務。
5.政府部在職業病防治中有哪些職責?
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是政府部門的基本職責。在職業病防治中,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的且體職責各不相同:衛生部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并頒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和職業衛生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鄉、鎮級人民政府負責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支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勞動與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管理工作。
6.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中有什么職責?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7、懷疑患有職業病怎么辦?
職業病患者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每一個勞動者應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權益。當勞動者懷疑患有職業病時,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到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如發現職業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否則可被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如勞動者被確診為職業病,用人單位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8、疑似患有職業病或職業病人有何保障?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四十八條、四十九條的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同樣受法律保護。
(1)勞動者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申請作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如實為勞動者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3)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其進行診治;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承擔其費用,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9、職業病病人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至五十四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1)用人單位應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3)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4)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6)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職業病待遇不變。
(7)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10、怎樣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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