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九世紀以來,澳大利亞職業衛生與安全立法已走過了漫長的道路。在十九世紀的最后數年間,以前的大部分殖民地采納的是英國十九世紀工廠法令,該法令反映了那個時代的思想,而且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比該法令早采納幾十年的礦山立法暴露出同樣的局限性。
值得一提的是,該立法是不系統的,且是針對具體行為的;從管理的角度看,它是復雜的。同時它主要通過對機械防護裝置、工作間的照明和通風條件等制定最低標準來減少身體傷害。
立法的發展狀況
原立法基本上忽視了職業病、培訓、操作過程的監控、工作體制的影響。尤其是,與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狀況息息相關的工人們自己幾乎沒有任何權利參與制定安全操作標準,或者保護他們自己免遭工作傷害。在以后的七、八十年里,立法有了一些重大的變化,但這些變化實際上只是某些細節而不是本質內容的改變,而且立法形式上的缺陷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依然存在。
直到1972年,由于英國Robens的報告對澳大利亞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澳大利亞職業衛生與安全立法的改革才取得實質性成效。1983年改革首先從新南威爾士州開始,在幾年之內波及到整個澳大利亞,可以說,澳大利亞衛生與安全立法的改革是在Robens的深刻影響之下發生的。
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創建一個能使與工作場所有關的衛生與安全立法更加統一、合理和系統化的框架;
* 通過立法規定有關雇主、雇員、制造商及其他人員的基本責任;
* 加大檢查力度;
* 建立由三方組成的制定標準的團體;
* 增加一些條款,賦予工人參與某些活動及決策的權利,包括任命或選舉安全代表及參加聯合安全委員會的權利。
毫無疑問,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在Robens影響下的立法改革,對改善整個澳大利亞的職業衛生與安全狀況做出了很大貢獻。但這并不是說,傳統的衛生與安全問題已得到解決,或者說,目前的方法已足以解決自立法實施以來經濟上和組織上的所出現的重大問題。
新的挑戰
澳大利亞的管理人員和工人面臨著新的挑戰,而且新的問題要求用新的方法來解決。實際上,目前傳統的衛生與安全立法在解決傳統的問題方面已達到了極限,而且它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發展和就業本身發展趨勢的需要。例如,職業衛生與安全法規的模式實際上是按照加工業建立起來的,職業衛生與安全立法的框架及管理主要是針對與加工業有關的對自然環境的危害以及中型、大型工廠里的工人。這一點是不難理解的,因為加工業在國民經濟中占統治地位,而且大型企業中的工人所占比例最大。然而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情況卻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
服務業的崛起
加工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例日益減少,而且所起的作用也已減少,同時服務業正迅速發展。因此工作中出現的事故從傳統性的事故(如滑倒、墜落、機械事故等)轉為社會性的精神問題(如精神病、肌骨功能失調等),這些問題是由多種因素(如工作臺的設計,工作體制、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方式不合理等)造成的。
另外,小型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例已有很大增長,而且新的危害已經出現,但這些新的危害未必出現在加工業。工作壓力、職業性的過度勞累引起的綜合癥,工作場所發生的暴力,以及前面提到的社會性的精神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尤其是在迅速發展的服務業。這些問題在其它一些非正式的工作中也有所增加。
迎接挑戰
毫無疑問,職業衛生與安全法規需要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來迎接這些挑戰,這一階段要充分利用最近幾年的最重要的發展成果,發揮職業衛生與安全管理系統的作用,借助于這一方法把這些挑戰作為制定法規的工具。
法律的這一框架鼓勵各機構建立內部自我管理機制來監督、管理、取代對健康有害的活動,并部分地解決商業利益、法律義務、職業衛生與安全問題之間的沖突。如果成功的話,將考慮把一個職業衛生與安全系統的基本方法納入公司的中心決策過程,并進一步完善。
澳大利亞的立法者和制定規章的機構是否能夠,以及在何種程度上迎接這些挑戰,并制定出新的職業安全法規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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