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內燃機履帶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要求。本規程適用于內燃機履帶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
2.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2.1 履帶吊只限廠內使用,司機必須持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簽發特種作業證。而且必須經廠內司機安全技術和起重機械安全技術兩項培訓和考核,并嚴格遵守廠內交通管理規則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2.2 作業前
2.2.1 必須檢查各操作系統是否正常,機械傳動機構,制動器,信號系統,安全裝置等必須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機件帶病運行。
2.2.2 應空載運行起重機各機構,確認正常,方可作業。
2.2.3 檢查鋼絲繩,滑輪,吊鉤是否完好無損。
2.3 作業中
2.3.1 起重作業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司機與起重掛鉤工密切配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
2.3.2 起吊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手勢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但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必須停車。
2.3.3 起重作業時,不準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起重臂桿和吊物下嚴禁有人站立,工作和通行。裝卸車時,吊物不得越過汽車駕駛室,如必須越過時,駕駛室內不準停留任何人員。
2.3.4 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0mm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的有效性,確認正常后,方可繼續作業。
2.3.5 不準吊拔埋入地下情況不明的物件,車在電路周圍作業時,應與帶電線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2.3.6 履帶吊行駛前,必須先查明地面基礎及各種管系,電纜的分布情況,必要時應采取保護措施。履帶吊不得在斜坡上橫向行駛,更不準朝坡下轉動起重臂。行駛路線與溝邊應保持適當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m)。在回填土、砂路面行駛必須放寬距離防止壓沉。
2.3.7 吊裝物件短距離行駛時,起重臂桿和重物件須在起重機的正前方,并將起重物件用繩索拉住,緩慢行駛。行駛時,物件離地面不得超過0.5m。物件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的2/3。嚴禁在斜坡地帶吊重物回轉起重臂桿,防止失去重心而造成傾翻。
2.3.8 空載運行時,回轉盤,動臂桿等須制動住,以防擺動和自行下落。下坡路行駛時,不準空檔滑行,以防失去控制而造成事故,轉彎不得過急,如轉彎半徑很小,應分次轉彎,以防翻車。
2.4 作業后
2.4.1 應將吊鉤升起,臂桿停放40°-60°之間,如遇大風,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用制動器控住。
2.4.2 操縱桿放到空檔位置。寒冬季節下班時應將水箱內的存水放光,防止凍裂。
2.4.3 維護保養設備,關閉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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