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充裝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嚴格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灌瓶作業:
1、新鋼瓶或檢驗第一次充裝時,必須經過抽真空(真空度不低于600mmHG)或充氮氣置換處理。
2、灌瓶用秤應保持準確,最大稱量值應為稱量的1.5-3倍,其檢驗期不得超過三個月,用秤的平臺應當鋪上膠墊板,在灌裝接頭上設置靜電接地線。
3、灌瓶時,操作人員必須思想集中,首先把液化氣鋼瓶放在臺秤上,接好灌裝接頭,按標定空瓶重量加上規定的灌瓶重量對好臺秤上的滑標位置,然后將灌裝嘴的控制閥門打開,再把灌裝嘴與角閥接通,分別打開灌裝嘴上的開關和鋼瓶角閥,液化氣即灌入鋼瓶,當灌裝量達到規定量時,立即關閉灌裝嘴上的開關和鋼瓶角閥,卸下灌裝嘴,便可從臺秤上取下鋼瓶。
4、對于缺少零部件,皮重不清,新投產(包括檢驗后打壓,第一次使用)沒有抽真空,用火烤過,有明顯碰撞損傷,有漏氣現象或超過使用期限而未檢驗的鋼瓶,一律不準灌裝液化氣。
5、灌裝后的鋼瓶要設專人進行抽查復秤,發現超裝或漏氣的鋼瓶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嚴禁入庫發給用戶。
6、車間內嚴禁拖、滾鋼瓶,嚴禁用鐵器互相敲打,碰撞防止產生火花。
7、對超重瓶漏氣及時處理,不得發給用戶或在倉庫過夜,不準在車間內存放。
8、灌瓶時,必須做到每只罐裝鋼瓶的充裝量都以秤控制,不得同時數幾只鋼瓶并聯罐裝以其中一只的稱重量來代表每只灌裝量。
9、認真填寫好灌裝記錄,其內容包括:灌裝瓶數,鋼瓶容積,實際灌裝量、灌裝者、泵操作者,開啟罐號復驗者姓名及充裝日期。
10、灌瓶人員應相對穩定,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消防培訓。
11、安全排放連接交管的液及余氣后,卸下接連管和接地線。
12、檢查作業情況,合格后雙方(泵操作者和押運員)簽字填寫運行記錄。
13、在符合安全要求條件下,槽車離開作業點。
14、嚴禁運行中的修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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