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支架(架廂)支護工,必須通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2條 支架(架廂)應按中線和腰線架設,支架的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支架(架廂)立柱埋入底板的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并不得支在浮渣上。
第3條 支架(架廂)的頂部及兩幫應與巖面背緊。
第4條 金屬支架之間應加設3~5 根拉桿,木支架之間應加設2~4 根撐桿。
第5條 傾斜巷道支架之間應設拉桿或撐桿。
第6條 支架與巖面之間不得使用易自燃的材料作充填物。
第7條 可縮性支架節點連接的螺栓,應用力矩扳手按規定的力矩擰緊,各節點擰緊螺栓的力矩應基本相等。
第8條 可縮性鋼支架不宜使用密集的鋼筋混凝土背板。
第9條 傾斜巷道的支架架設,應有適當的迎山角。迎山角的數值,可參照以下參數確定。
傾斜巷道支架迎山角:
巷道傾角 5°~10°、10°~15°、15°~20°、20°~25°。支架迎山角 1°~2°、 2°~3°、3°~4°、 4°~5°
二、正常操作
第10條 架設支架前首先要“敲幫問頂”、檢查作業場地的安全狀況,如發現頂板破碎、片幫等不安全因素時,必須先處理完畢后再作業。
第11條 架設支架應由外向里逐架進行,應先按巷道中線、腰線和設計支架間距確定柱腿柱窩邊線位置,按設計要求挖夠柱窩深度見實底。
第12條 架立柱腿、梁腿結合部加上墊板、接著架梁。
第13條 按驗收標準調整支架梁水平度、支架梁扭距、支架間距、立柱斜度、棚梁接口位置。
第14條 按設計要求安設背板,背幫接頂嚴實后,安裝上撐(拉)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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