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上、下安全出口設專人維修。上、下安全出口的支護和凈斷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2條 使用溜子且采高大于0.8m的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應采用“四對八梁”的特殊支護。對梁距工作面第一棚(支架)不大于0.7m,靠巷道的第一架棚距兩巷支架距離不大于0.5m,對梁與對梁的間距不大于0.8m,每組對梁的間距不大于0.3m。當工作面采高低于0.8m不能使用“四對八梁”特殊支護時,應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特殊支護安全措施執行。綜采工作面兩端頭的液壓支架距巷幫的距離不得大于0.5m,超過時,必須架設長鋼梁成對支護,對梁之間的間距不得大于0.3m;機巷采用澆灌砼墻沿空護巷的工作面,其端頭支護可采用長鋼梁成對支護,支護參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3條 自工作面煤壁線20m范圍內的支架完好無缺,并進行超前加強支護。距煤壁線10m范圍內打成雙排支柱,10~20m范圍內打成單排支柱,巷道高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第4條 下出口需做超前子風眼的工作面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傾斜工作面自煤壁線起應至少保持二個超前通風行人眼;急傾斜工作面自煤壁線起應
超前二至三個通風行人眼。
(二)通風行人眼(含下煤眼)間的煤柱尺寸、支護形式要符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的規定。
(三)通風行人眼口(含下煤眼)與巷道銜接處支架應使用鎖口棚,并根據情況還應增設戧柱。
第5條 鎖口棚和對梁下都必須是“一梁三柱”支護。
第6條 維修上、下安全出口時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前要把電纜、管線分類懸掛好,不能把管線夾在支架和頂幫之間。
(二)維修斷梁折柱時,必須進行敲幫問頂,清除危巖、活矸,清理好安全退路,作好臨時支護,先支后撤,嚴禁在未進行支護前松動受力支柱。
(三)作業時下方嚴禁有人,并嚴禁人員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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