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適用條件
第一條 本章適用于公司井上下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地點的人員。
第二節 上崗條件
第二條 接觸有毒有害氣體的從業人員經公司培訓中心培訓時,必須培訓職業危害防治相關知識,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2學時,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操作。
第三節 安全規定
第三條 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
化學毒物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氫H2S 0.00066
第四條 加強礦井通風,采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五條 工作面采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后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并設立警示牌。
第六條 煤礦井下實施爆破后,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大于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面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員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面的炮煙吹散稀釋,并在工作面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并在回風側掛警戒牌。
第四節 操作順序
第七條 進入崗位操作前必須按照不同崗位,正確佩戴防毒口罩(面具)等崗位所需勞動保護用品。
第八條 進入崗位后要認真對崗位配置的通風設施進行檢查,確認通風設施正常運轉時,方可進行崗位操作。
第九條 如通風設施出現故障時,致使崗位操作現場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正常范圍(0.3mg/m3),要及時報告本單位相關領導,及時安排對通風設施進行維修處理故障,確保操作現場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濃度正常后,方可進行崗位操作。
第十條 離開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要對身體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進行徹底清理,并及時清洗身體接觸有毒有害氣體的各個部位,避免污染物進入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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