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勘探活動,應執行國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規,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取得航空勘探飛行權和觀測權,并依法接受空中飛行監管。
二、飛機體內外航空物探儀器設備安裝,應有具有航空器安裝、維修專業技術資格單位承擔。安裝人員應該具有航空器安裝、維修專業技術資格;且安裝要考慮飛機整體平衡、配重。
三、飛行勘探工作開始前,勘探隊應與飛行機組、飛行保障部門召開安全協調會,研究作業區域氣象、地理條件,確定飛行高度;飛機起飛勘探作業前,飛機機組、勘探隊應分別對飛機、勘測儀器、設備進行全面檢查。
四、勘探隊長,應了解執行勘測飛行任務的飛機性能及其定檢、發動機使用小時等情況。飛行勘測時,機上勘測技術人員應與飛機機組人員密切配合,隨時檢查記錄飛行速度、離地高度,確保不突破飛行安全邊界。
五、非封閉艙飛機飛行高度4000m以上勘測作業,應裝備氧氣瓶;海區飛行勘測作業,應配備救生衣。
六、航空勘探作業,應遵守航空磁測、航空遙感攝影技術規范規程。
七、航空勘探空勤技術人員,每天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h,168h內最長飛行小時不得超過50h。
八、航空勘測活動,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及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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