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規定行車操作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證人身安全及設備安全,確保行車平穩運行。
二、范圍:行車作業。
三、職責:行車操作工負責具體執行本規程。
1. 操作前的準備
1.1 了解工作內容、要求、指定指揮人員、掛鉤、摘鉤人員,了解工作環境,確認所吊物品不超過額定起重量,了解前一個班的運行情況。
1.2 確認供電情況,是否有臨時斷電檢修情況。
1.3 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做好開車前的日常點檢記錄。
1.4 檢查重要部位的連結和使用情況,對個別機構進行必要調整,各控制器靈敏可靠并對準零位。
1.5 檢查各安全開關、行程開關、聯鎖保護等是否完整,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并聯系點檢人員前來檢查處理。
1.6 開車前操作人員應檢查行車上部及軌道上是否有人或雜物,清除設備周圍和軌道上的障礙物。
1.7 檢查確認各潤滑點油量是否充足,潤滑是否良好。
1.8 檢查確認鋼絲繩是否完好,斷絲不得超過規定值(每捻距5根斷絲)。
1.9 檢查確認主、副吊鉤是否安全可靠。
1.10 檢查滑線設施及電源示燈是否良好,確認電源開關接地良好,并側身送電,掛上操作牌。
2.操作要求
2.1 操作人員應認真遵從指揮信號,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每次起動與行走時均應先鳴鈴警告。
2.2 開啟主、副鉤時應緩慢進行。
2.3 卷揚上升時,吊具滑輪距離大車主梁下方的高度至少應保持在500mm以上。
2.4 起吊時,吊運物下面禁止站人,移動和起吊重物只聽從指揮人員發出信號,但停車吊運物信號無論由誰發出,都應立即停車。
2.5 大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2.6 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檔加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約一、二秒方可操作,大車未停穩,不準打倒車。
2.7 行車運行中如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2.8 傾倒冰銅時,應先看好冰銅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澆注時,下降速度要緩穩。
2.9 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銅水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2.10 吊鉤下降時必須注意觀察鋼絲繩的松緊度,防止因吊鉤頂住后還繼續下降而導致鋼絲繩脫槽。
2.11 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反車代替制動、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2.12 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2.13 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2.14 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距離不得小于3米,嚴禁撞車。
2.15 必須在重物垂直方向上吊起重物,禁止用移動大車和小車來托動重物。
2.16 行車的控制器應逐步開動,在機械完全停止運行前禁止將控制器從順轉位置直接打到逆轉位置進行制動,防止事故的情況下例外。
2.17 行車如遇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下降較大時,盡快將所有控制器打到零位,司機室總開關必須切斷,司機以信號通知指揮人員及其它人員停止作業;如停電時吊鉤上有重物,任何人不得在重物下方通過。
2.18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吊具應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并移動至非過道等位置上空,控制器處在零位,并切斷電源。
3.安全注意事項
3.1 嚴禁無證操作,行車工須經訓練考試,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3.2 行車操作人員嚴禁濕手或帶濕手套操作,在操作前應將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凈,以防油或水進入操作按鈕盒造成漏電傷人事故。
3.3 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3.4 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3.5 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
3.6 行車有故障進行維修或檢查保養時,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并在醒目位置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3.7 行車工必須做到“十不吊”
3.7.1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3.7.2 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初吊物或指揮不明不吊;
3.7.3 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7.4 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3.7.5 歪拉斜掛不吊;
3.7.6 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動物品的不吊;
3.7.7 氧氣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險的物品不吊;
3.7.8 帶棱角、快口未墊好的不吊;
3.7.9 重量不明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3.7.10 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4.配合檢修
4.1 將行車開到指定的檢修位置,停穩車后,切斷電源,向檢修人員了解檢修內容,落實檢修掛牌制度,負責觀察其它行車運行情況,有可能發生推車、撞車現象時,提前向檢修人員發出警示信號或打鈴,正常情況下杜絕推車、撞車。
4.2 檢修人員發出試車信號后,必須先提醒其他人員注意,打鈴警示后,方可試車,試車過程中聽從檢修人員指揮,試車結束后及時向檢修人員反饋試車是否正常。
4.3 檢修過程中上、下都有人指揮行車時,首先聽從車上人員指揮,結束后再聽下面人員指揮。檢修期間行車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必須得到檢修人員同意后,方可離崗。
4.4 檢修結束后,協助將檢修現場清理干凈,確認安全后,行車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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