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產品制造質量的監督,可采用定期性監督檢驗、批量性或逐臺出廠監督檢驗三種方式。產品制造質量的監督檢驗方式,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相應的技術法規予以規定,凡有條件,應逐步實行批量性或逐臺的出廠監督檢驗。
逐臺性的產品出廠監督檢驗,其檢驗時間應由執行監督檢驗的部門與制造廠商定。監督檢驗人員對制造廠的檢驗結果有懷疑時,有權要求復驗或進行補充試驗和檢驗。
批量性的產品出廠監督檢驗時,產品的抽驗和全面技術檢驗,可由制造廠在有監督檢驗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以確認檢驗或試驗是否符合要求。每批中的產品數量、批量組成和試驗要求應符合規程規定。在無明確規定時,則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定。
產品的定期監督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定期監督檢驗的項目,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確定。
壓力容器產品質量經批量性或逐臺出廠監督檢驗結果符合規程、規定、圖紙、合同、協議要求者,由監督檢驗人員和部門簽發《壓力容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證書》,并在產品的銘牌或其他規定部位,打上產品質量出廠監督檢驗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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