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任強夯作業的主機,應按強夯等級的要求經過計算選用。用履帶式起重機作業的,應執行《建筑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程》(JGJ33-2001)的規定。
2)夯機的作業場地應平整,門架底座與夯機著地部位應保持水平,當下沉超過100mm時,應重新墊高。
料及制作質量,應經過嚴格檢查,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得使用。
4)夯機在工作狀態時,起重臂仰角應置于70°。
5)梯形門架支腿不得前后錯位,門架支腿在未支穩墊實前。
不得提錘。
6)變換夯位后,應重新檢查門架支腿確認穩固可靠,然后再將錘提升100~300mm,檢查整機的穩定性,確認可靠后,方可作業。
7)夯錘下落后,在吊鉤尚未降至夯錘吊環附近前,操作人員不得提前下坑掛鉤。從坑中提錘時,嚴禁掛鉤人員站在錘上隨錘提升。
8)當夯錘留有相應的通氣孔在作業出現堵塞時,應隨時清理。但嚴禁在錘下進行清理。
9)當夯坑內積水或因黏土產生的錘底吸附力增大時,應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強行提錘。
10)轉移夯點時,因為夯錘重量大,夯錘應由專門的機械協助轉移,門架隨夯機移動前,支腿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500mm
11)作業后,應將夯錘下降,放在堅實平坦的地面上,在非作業時嚴禁將錘懸停在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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