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崗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禁止帶病或酒后上崗;
〈2〉 上崗人員應熟悉設備的工作原理及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及運行參數及應急處理方法;
〈3〉 汽輪機盤車前,必須確認油泵已啟動并建立各位置油壓,通過觀察孔確認各潤滑位置回油正常;
〈4〉 蒸汽參數達到要求后,必須按規程要求進行暖管,開啟各路疏水,防止管道內的積水進入汽輪機造成水沖擊;
〈5〉 沖轉后要保證足夠的暖機時間,并嚴格按照汽輪機升速要求進行升速,升速時需密切注意汽輪機和發電機的振動,在振動超標的情況下,應將速度降至3000轉以下,并查明原因,嚴禁在振動超標的情況下強行升速;
〈6〉 成功并網后,升負荷操作需緩慢進行,避免急劇的負荷升降造成整個系統工況的失調;
〈7〉 嚴格控制汽輪機主汽門的進汽參數;
〈8〉 機組油系統的設備及管道損壞發生漏油,凡不能與系統隔絕處理的或熱力管道已滲入油的,應立即停機處理;
〈9〉 汽輪機機油的油質應合格。在油質及清潔度不合格的情況下,嚴禁機組起動;
〈10〉 一旦發生汽輪機嚴重超速,應迅速破壞真空緊急停機,關閉主汽閥,切斷汽源;
〈11〉 各種超速保護均應正常投入運行,超速保護不能可靠動作時,禁止機組起動和運行;
〈12〉 機組保護動作后,必須查明原因,在任何情況下絕不可強行進行保安裝置掛閘;
〈13〉 運行中的機組,在沒有有效監視手段的情況下(尤其是轉速),必須停止運行;
〈14〉 機組大修后必須按規程要求進行汽輪機調節系統試驗,確認調節系統工作正常,在調節部套存在有卡澀、調節系統工作不正常的情況下,嚴禁起動;
〈15〉 正常情況下,嚴禁帶負荷解列;
〈16〉 新投產的機組或汽輪機調節系統經重大改造后的機組必須進行甩負荷試驗。對已投產尚未進行甩負荷試驗的機組,應積極創造條件進行甩負荷試驗;
〈17〉 嚴禁發電機非同期并網;
〈18〉 停機后應立即投入盤車,機組起動前連續盤車時間應執行制造廠的有關規定,至少不得少于2-4h,熱態起動不少于4h,若盤車中斷應重新計時;
〈19〉 停機后盤車故障暫時停止盤車時,應監視轉子彎曲度的變化,當彎曲度較大時,應采用手動盤車180℃,當盤車盤不動時,嚴禁用吊車等強行盤車。
〈20〉 嚴防汽輪機進水、進冷汽。
〈21〉 汽輪機房內失火,禁止在火災最后消滅前將汽輪機停用,應保持200-400r/min的轉速,聽候指示。發電機解列后,可用水、二氧化碳、干式滅火器滅火,禁止使用泡沫滅火器和沙子滅火。
〈22〉 油系統著火停機時,禁止起動油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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