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安全規定
①本規定適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變電站(發電廠)電氣設備上,采用等電位、中間電位和地電位方式進行的帶電作業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在海拔1000m以上帶電作業時,應根據作業區不同海拔高度,修正各類空氣與固體絕緣的安全距離和長度、絕緣子片數等,并編制帶電作業現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②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電(聽見雷聲、看見閃電)雪雹、雨霧不得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時,一般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進行帶電搶修時,應組織有關人員充分討論并編制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③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新項目和研制的新工具,應進行科學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編出操作工藝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和使用。
④參加帶電作業的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企業書面批準后,方能參加相應的作業。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由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⑤帶電作業應設專責監護人。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監護的范圍不得超過一個作業點。復雜或高桿塔作業必要時應增設(塔上)監護人。
⑥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有經驗的人員到現場勘察,根據勘察結果做出能否進行帶電作業的判斷,并確定作業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
⑦帶電作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用重合閘,并不得強送電:
a.中性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作業;
b.中性點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作業;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需要停用重合閘的作業。嚴禁約時停用或恢復重合閘。
⑧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在帶電作業工作開始前,應與值班調度員聯系。需要停用重合閘的作業,應由調度值班員履行許可手續。帶電作業結束后應及時向值班調度員匯報。
⑨在帶電作業過程中如設備突然停電,作業人員應視設備仍然帶電。工作負責人應盡快與調度聯系,值班調度方未與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前不得強送電。
(2)一般安全技術措施
①進行地電位帶電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2-1的規定。35kV及以下的帶電設備不能滿足規程規定的最小距離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
②絕緣操作桿、絕緣承力工具和絕緣繩索的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規程的規定。
③帶電作業不得使用非絕緣繩索(如棉紗繩、白棕繩、鋼絲繩)
④帶電更換絕緣子或在絕緣子串上作業,應保證作業中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少于規程的規定。
⑤更換直線絕緣子串或移動導線的作業,當采用單吊線裝置時,應采取防止導線脫落的后備保護措施。
⑥在絕緣子串未脫離導線前,拆、裝靠近橫擔的第一片絕緣子時,應采用專用短接線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進行操作。
⑦在市區或人口稠密的地區進行帶電作業時,工作現場應設置圍欄,派專人監護,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⑧非特殊需要,不應在跨越處下方或鄰近有電力線或其他弱電線路的擋內進行帶電架、拆線的工作。如特殊需要,則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本單位生產領導(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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