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運劇毒或有較強刺激性危險物品時,應切實掌握其化學特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搞好人身膚體的防護措施。
2、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確保車輛性能狀況優良,防火設備齊全、有效。
3、不得裝運特性不明且無詳細技術說明資料的危險貨物。
4、不得裝運未經公安部門許可并取得《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劇毒危險貨物。
5、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不得混合裝運。
6、不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要求的危險貨物不得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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