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挖掘裝載機的挖掘及裝載作業應符合單斗挖掘機安全操作規程和輪胎式裝載機安全操作規程。
2.不宜挖掘應按JGJ 33-2001附錄D指明的三類及以上土壤規定執行。
3.作業前,應查明施工場地明、暗設置物(電線、地下電纜、管道、坑道等)的地點及走向,并采用明顯記號表示。嚴禁在離電纜1m距離以內作業。
4.挖掘作業前應先將裝載斗翻轉,使斗口朝地,并使前輪稍離開地面,踏下并鎖住制動踏板,然后伸出支腿,使后輪離地并保持水平位置。
5.作業時,操縱手柄應平穩,不得急劇移動;動臂下降時不得中途制動。挖掘時不得使用高速檔。
6.回轉應平穩,不得撞擊并用于砸實溝槽的側面。
7.動臂后端的緩沖塊應保持完好;如有損壞時,應修復后方可使用。
8.移位時,應將挖掘裝置處于中間運輸狀態,收起支腿,提起提升臂后方可進行。
9.裝載作業前,應將挖掘裝置的回轉機構置于中間位置,并用拉板固定。
10.在裝載過程中,應使用低速檔。
11.鏟斗提升臂在舉升時,不應使用閥的浮動位置。
12.在前四閥工作時,后四閥不得同時進行工作。
13.在行駛或作業中,除駕駛室外,挖掘裝載機任何地方均嚴禁乘坐或站立人員。
14.行駛中,不應高速和急轉彎。下坡時不得空擋滑行。
15.行駛時,支腿應完全收回,挖掘裝置應固定牢靠,裝載裝置宜放低,鏟斗和斗柄液壓活塞桿應保持完全伸張位置。
16.當停放時間超過lh時,應支起支腿,使后輪離地;停放時間超過1d時,應使后輪離地,并應在后懸架下面用墊塊支撐。
17.機械運行中,嚴禁接觸轉動部位和進行檢修。在修理(焊、鉚等)工作裝置時,應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應在懸空部位墊上墊木。
18.在施工中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工,待符合作業安全條件時,方可繼續施工:
1)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發生坍塌危險時;
2)氣候突變,發生暴雨、水位暴漲或山洪暴發時;
3)在爆破警戒區內發出爆破信號時;
4)地面涌水冒泥,出現陷車或因雨發生坡道打滑時;
5)工作面凈空不足以保證安全作業時;
6)施工標志、防護設施損毀失效時。
19.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員,應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工作。當必須在回轉半徑以內工作時,應停止機械回轉并制動好后,方可作業。
水泥發散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熱力工作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噴漆涂料工操作規程
保溫、防水工操作規程
裝配(校正)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供暖管路維修操作規程
充填集控工安全操作規程
挖掘機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施工現場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氣割安全操作規程
施工單位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架子工安全操作規程
龍門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