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豐臺區一公司光儲充一體化項目發生火災爆炸,造成1人遇難、2名消防員犧牲、1名消防員受傷,直接財產損失1660.81萬元。昨天,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發布,3名直接責任人已被批準逮捕,調查組還建議追責問責8名公職人員。
調查組認定,豐臺區“4·16”較大火災是一起責任事故,涉及的已建儲能項目屬于未備先建項目。該公司南樓起火直接原因系西電池間內磷酸鐵鋰電池發生內短路故障,引發電池熱失控起火。北樓爆炸直接原因為南樓電池間內的單體磷酸鐵鋰電池發生內短路故障,引發電池及電池模組熱失控擴散起火,事故產生的易燃易爆組分通過電纜溝進入北樓儲能室并擴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電氣火花發生爆炸。
報告也指出,有關單位研究部署、督促落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不夠;對新能源項目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高質量發展的問題研究不深;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不全面不徹底,對事發項目建設運營維護等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失察失管。
5月24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勤主管、運營與維護崗員工,因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調查組還建議追責問責包括屬地街道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在內的8名公職人員,對該公司等單位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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