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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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嵐山檢驗檢疫局綜合實驗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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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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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島 建 設 集 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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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機具名稱: 塔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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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1. 塔吊安裝作業人員、吊車司機、指揮人員必須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2. 司機應熟悉機械構造和工作性能,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及保養規程。
3. 司機嚴禁酒后上崗和違章作業,堅持“十不吊”規則。
4. 司機與指揮人員相互配合,所有信號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無誤。
5. 操作前應檢查個安全裝置時間歐齊全有效,第一次吊物時,不要吊起后立即提升到所需的高度,要先試吊,做到慢慢起吊,物件離地面500MM左右時稍停,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
6. 對吊裝所用的鋼絲繩、卡環要認真檢查,發現損壞或裂紋的要及時更新。
7. 隨時檢查電纜、電體的絕緣是否良好,電機接件必須采取“三相五線制”、“一機”、“一閘”、“一漏”、“一箱”,所用電機必須與機件作保護接零。
8. 吊車周圍必須有設備驗收牌、操作規章牌、“十不吊”牌及安全警示標志。
9. 隨時檢查吊車“四限位”吊鉤保險裝置是否靈敏可靠,鋼絲繩防脫槽裝置,上下爬梯護欄,塔帽防護欄安裝是否齊全。
10. 提升重物前,要確認重物的真實重量,不準超載作業。
11. 當掛好鋼絲繩索具,起升吊鉤鋼絲繩繃緊時,操作人員要立即遠離吊重物,更不能站在起重臂下方,防止重物墜落,臂桿塌落傷人。
12. 禁止做快速回轉,防止回轉時造成物件就位困難和重物離心過大發生危險。
13. 6級以上大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應禁止作業,將吊鉤升起來夾好機鉗,當風力達到6級以上時,吊鉤落下與軌道拉緊,并在塔身結構架上拉四根鋼絲繩,固定在附近的建筑物上。
14. 起吊時起重臂的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起重臂構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15. 塔吊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鉤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開關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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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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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底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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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裝安全技術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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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操作安全技術交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