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機械進入現場前,應查明行駛路線上的橋梁、涵洞的上部凈空和下部承載能力,保證機械安全通過。
2、 作業前,應查明施工場地明、暗設置物(電線、地下電纜、管道、坑道等)的地點及走向,并用明顯記號表示。嚴禁在離電線1M距離以內作業。
3、 作業中應隨時監視機械各部位的運轉及儀表指示值,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修。
4、 機械運行中,嚴禁接觸轉動部位和進行檢修。在修理(焊)工作裝置時,應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應在懸空部位墊上墊木。
5、 在電桿附近取土時,對不能取消的接線、地壟和桿身,應留出土臺。土臺半徑:電桿應為1.0~1.5m,拉線應為1.5~2.0m。并應根據土質情況確定坡度。
6、 機械不得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并應按照《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留出安全距離。
7、 機械通過橋梁時,應采用低速檔慢行,在橋面上不得轉向或制動。承載力不夠的橋梁,事先應采取加固措施。
8、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即停工,待符合作業安全條件時,方可繼續施工:
1) 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發生坍塌危險時;
2) 氣候突變,發生暴雨、水位暴漲或山洪暴發時;
3) 在爆破警戒區內發出爆破信號時;
4) 地面涌水冒泥,出現陷車或因雨發生坡道打滑時;
5) 工作面凈空不足以保證安全作業時;
6) 施工標志、防護設施施損毀失效時。
9、 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員,應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工作。當必須在回轉半徑以內工作時,應停止機械回轉關制動好后,方可作業。
10、 雨期施工,機械作業完畢后,應停放在較高的堅實地面上。
11、 挖掘基坑時,當坑底無地下水,坑深在5M以內,且邊坡坡度符合《建筑機械使安全技術規程》規定時,可不加支撐。
12、 當挖土深度超過5M或發現有地下水以及土質生發特殊變化等情況時,應根據土的實際性能計算其穩定性,再確定邊坡坡度。
13、 當對石方或凍土進行爆破作業時,所有人員、機具應撤至安全地帶或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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