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主要資料及方法 | 檢查依據 |
| 1 | 水體下開采基本要 ? 求 | 嚴禁開采地表水體下且水患威脅未消除的急傾斜煤層。 | 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 ? 圖,開采設計,煤柱設計,試采 總結。現場檢查。 | 《煤礦安全規程》(原國家安全 ? 監管總局令第87號)第二百九十 九條。 |
| 2 | 河流、湖泊、水庫、采煤塌陷區和海域等地面水體下采 ? 煤,留足防隔水煤(巖)柱 。 | 《煤礦防治水細則》(煤安監調 查〔2018〕14號)第八十四條。 | ||
| 3 | 水體下開采,必須經過試采。 | 《煤礦安全規程》(原國家安全 監管總局令第87號)第一百二十 三條。 | ||
| 4 | 水體下開采設計 | 壓煤開采設計涉及煤礦企業以外其他方受護對象安全問題 ? 時,應當由煤礦企業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專業機構 完成,并與受護對象產權單位協商一致后,報省級及以上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 開采設計。現場核查。 | 《建筑物、水體、鐵路及及主要 ? 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 (原安監總煤裝〔2017〕66號) 第一百零八條。 |
| 5 | 水體下開采煤柱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更管理 | 煤柱變更設計應當由煤礦企業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 ? 專業機構完成,并由煤礦企業組織論證、審批。 | 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認證報告 、論證資料,變更設計、批準文 件。現場核查。 | 《建筑物、水體、鐵路及及主要 ? 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 (安監總煤裝〔2017〕66號)第 一百零八條。 |
| 序號 | 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主要資料及方法 | 檢查依據 |
| 6 | 水體下開采管理 | 試采前,必須完成地質、水文地質調查,觀測點設置以及加 ? 固和保護等準備工作,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 | 開采設計,采掘工程平面圖,地 ? 表和巖層移動與變形觀測資料, “兩帶”高度觀測資料,水文觀 測資料,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 施。現場檢查。 | 《煤礦安全規程》(原國家安全 ? 監管總局令第87號)第一百二十 四條。 |
| 7 | 開采過程中,應按照批準的設計要求,控制開采范圍、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巖)柱尺寸。 | 《煤礦防治水細則》(煤安監調 查〔2018〕14號)第八十五條。 | ||
| 8 | 臨近水體下的采掘工作,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 《煤礦防治水細則》(煤安監調 查〔2018〕14號)第八十八條。 | ||
| 9 | 進行水體下采掘活動時,應當加強水情和水體底界面變形 的監測。 | 《煤礦防治水細則》(煤安監調 ? 查〔2018〕14號)第八十九條。 | ||
| 10 | 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和巖層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 ? 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 | 《煤礦安全規程》(原國家安全 ? 監管總局令第87號)第一百二十 二條。 | ||
| 11 | 水體下開采試采總 ? 結 | 試采結束后,必須由原試采方案設計單位提出試采總結報 ? 告,研究規律,指導類似條件下的水體下采煤。 | 試采總結報告。現場檢查。 | 《煤礦安全規程》(原國家安全 監管總局令第87號)第一百二十 四條;《煤礦防治水細則》(煤 安監調查〔2018〕14號)第八十 九條。 |
| 12 | 其它要求 | 國家及地方其他有關規定及要求。 | 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抽查。 | 有關規定及要求。 |
安全檢查與隱患排查年度實施方案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建設項目檢查實施清單
應急救援檢查實施清單
防滅火檢查實施清單
防排水檢查實施清單
邊坡檢查實施清單
設備檢修檢查實施清單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一般規定檢查實施清單
沖擊地壓防治檢查實施清單
防火技術檢查實施清單
火災應急處置檢查實施清單
老空水防治檢查實施清單
內因火災防火檢查實施清單
立井提升檢查實施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