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有人將重大危險源與重大危險因素完全等同。對二者不做差異的辨析,往往會誤導管理人員只認為重大危險源是重大危險因素,這就會弱化對重大危險因素的管理。
重大危險源,在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中的定義是: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統稱重大危險因素,即能夠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危險因素。一般情況下,重大危險因素只是一個表示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感性概念。
重大危險因素可以是一堆危險物質,也可以是有一定范圍的空間,更可以是管理上的嚴重缺陷(沒有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制度、規程等)。重大危險源在我國有一個量化的界定,如集中存放的200t氨,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可以判定這是一個重大危險源(達到或超過100t即為重大危險源),但同時,又是重大危險因素;而對于一個位于繁華市區的日常儲存石油氣9t的?;方洜I單位按照標準構不成重大危險源(達到或超過10t即為重大危險源),但如果不當作重大危險因素來管理顯然是不行的。
也就是說,在當前,重大危險因素是非量化的泛指,而重大危險源是有量化范圍的。很好地把握重大危險源與重大危險因素兩者的差異,有助于加強重大危險因素的辨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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