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給出的辨識單元定義是,“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 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對于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的辨識,這一定義基本適用,但其中個別內容需要作必要的調整。一個是“工廠”的概念,因為現行的《重大危險源辨識》主要適用于與危險化學品相關的工貿企業,提出“工廠”的概念是合適的。但是特種設備的應用范圍遠遠大于化學危險品的相關行業,幾乎涵蓋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不但包含有工貿企業,而且還包括國家機關、教科文衛等事業單位,甚至包括賓館、飯店、寫字樓和居民小區。所以,使用“工廠” 一詞不準確,改為“組織”的提法更為貼切。另外一個就是有關邊緣距離小于500 m的問題。筆者認為,僅僅以500 m這樣的空間距離的概念來界定一個由幾臺(套)設備、設施組成的辨識對象,考慮不盡周密。如果在這樣的空間距離內的幾臺(套)設備、設施分屬同一組織的不同工作部門或團組分別進行操作、管理,那么,將其列為一個單元進行辨識不利于后續的重大危險源日常監管。所以,應當加入操作、管理團隊的內容。這樣,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辨識單元的定義應當是: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組織、邊緣距離小于500m且由同一組人員進行操作、管理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具體的辨識單元的劃分,應參照單元定義和辨識原則,結合特種設備數據庫的相關基礎信息和設備、設施的實際運行狀況,逐一對照、分析、劃定。對于大型設備、設施,原則上按臺(套)計。對于由多臺(套)設備組成的特種設備集群,考慮到這些設備在工藝上具有較強的關聯性。而工藝上的關聯性在很大程度上會導致事故的關聯性,極有可能引發相關設備的衍生事故。因此,應當將每一個特種設備集群作為單一的重大危險源辨識單元,予以整體考慮。
對于壓力管道,由于其通常依據工藝要求或使用需要,按壓力、管徑等的不同分段組合、連續敷設。為了使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與正常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模式相統一,壓力管道重大危險源辨識單元的劃分,以使用登記單元為辨識單元。對于各類氣瓶,由于其數量巨大,而且具有使用范圍廣泛、流動性強的特點。為了對各類氣瓶實施有效的安全監管,我國現行的氣瓶安全管理模式主要是以氣瓶充裝單位為安全管理重點。為了使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與現實安全監管模式相統一,對于各類氣瓶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將各個氣瓶充裝單位整體作為獨立的辨識單元。總之,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辨識單元的劃分,過粗或過細都是不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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