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研究分析事故發生規律,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減少企業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有關規定,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事故匯報程序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安全員、班組長、跟班管理人員等)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調度室值班電話:外線 6026258 內線 8001 8002
2、不論井下還是地面只要發生傷亡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將事故情況(事故時間、地點、經過、傷亡情況、采取措施)上報礦調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者,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3、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涉險事故、傷亡等重大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然后逐級上報。傷亡事故報告應當按規定的時間進行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原因分析等。
4、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匯報有關部門及領導。由安監部組織,分管領導參加及相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事故單位必須設法保護好現場,并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的準備工作,對故意破壞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由事故責任人匯報到本單位負責人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到調度室、安全科組織分析處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時間執行相關規定,超出時間規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徑路線不符的,相關手續不全以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工傷審批。
第三條 事故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礦安全部門組織,生產、調度、保衛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發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由礦調度室組織生產、機電、通風、地測、安全科等部門參加進行事故調查。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安監部。
3、凡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權限由集團公司等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分析。
第四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
第五條 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歷、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2、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七條 事故分析
事故調查結束后進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具體執行以下規定:
(一) 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依法辦事、規范處罰原則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二) 事故調查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內容進行分析。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
(三)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物的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質、環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等。
(四)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擴大的因素,包括:
1、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勞動組織不合理;
3、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4、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6、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 事故責任分析: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廠)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第八條 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依據申南凹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對事故追究處理做如下規定。
(一) 發生重傷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500-8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800-1000元罰款;對事故區(隊)長、跟班副隊長職處1000-1500元罰款;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二) 發生輕傷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200-5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300-500元罰款;對事故區(隊)長、跟班副隊長職處500-1000元罰款;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三) 發生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1000-15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1500-2000元罰款;對事故區(隊)長、跟班副隊長行政警告處分;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記過處分。
(四) 發生一起三級非傷亡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500-8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800-1000元罰款;對事故隊(組)長、跟班副隊長處1000-1500元罰款;給予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五) 其他方面的事故視具體情況對照以上規定,結合安全績效、安全風險抵押金考核的相關規定進行考核追究。
(六) 重傷以上及一級非傷亡事故執行集團公司《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事處理,給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 凡發生輕傷及以上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涉險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規定時間進行上報的,拖延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上者,對事故單位處罰5000元、8000元、10000元,同時視具體情況追究、處罰單位人責任和現場責任人200-1000元。推遲24小時以上的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以上處罰由安全處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
第十二條 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負責跟蹤落實。
第十三條 事故統計
1、傷亡事故由礦安全部門負責建立臺賬,按規定統計上報。
2、非傷亡事故是指由礦調度室負責建立臺賬,按事故類型匯總后報安全部門統計上報。并按規定統計、分析、找出事故發生規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工傷證件辦理
1、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觀因素影響,致使作業人員損傷或某些器官喪失正常機能,造成工作中斷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條件者均可申報工傷。
2、職工負傷申報工傷時,需經醫院診斷確定,可辦理工傷審批。工傷證件辦理由事故基層單位填報工傷申請登記表后,交安全部門統一辦理。辦理工傷證件時必須有事故追查分析報告,醫院診斷證明和有關證件。
3、工傷證件必須在發生事故當月辦理,下旬發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辦理,但必須在15日內辦理完畢。否則,責任自負。
4、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發生工傷,事故單位必須按程序向礦調度室和安全科進行匯報,否則責任自負。
第十五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礦安全委員會。
附事故等級分類說明:
(一)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 重傷事故和輕傷事故按國家和上級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核定。
(六) 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產系統停工3晝夜以上的;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的;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的;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7、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min及以上的;
8、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
9、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10、地面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11、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七) 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min(含10min)的;
5、因水災使采區停產的;
6、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
8、副斜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m以上的;
9、大型物件墜入井筒的;
10、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的;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12、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
13、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的;
14、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的;
15、35kv以上供電系統誤停、誤送電的;
16、地面發生火災在成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萬元)的;
17、礦區內積水較多,主平硐、35kv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的;
18、其它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
(八) 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4-16h的;
2、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的;
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的;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min以內的;
5、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
6、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的;
7、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0萬元)的;
8、提升設備的斷股、起吊設備斷繩,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m以內的;
9、副井跑車的;
10、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門失效;
11、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12、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
13、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
14、地面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15、其它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事故隱患治理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詢問筆錄制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