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負責檢查、維修光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完好性,收發工作及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充電標校工作,光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悉光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結構原理和性能,能熟練維修和操作;
第2條 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3條 了解瓦斯檢查的有關規定和操作方法,掌握光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計量標準。
第4條 根據儀器的類別、性能要求定期進行檢查、標校、充電。光瓦要及時更換藥品,氣密性符合要求,確保完好,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誤差在允許范圍內。
第5條 愛護儀器儀表,不得有損壞丟失現象。
第6條 儀器的隨機配件、說明書、合格證、工具等要妥善保管。
第7條 負責填寫各類儀器儀表的臺帳和檢修記錄。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各種儀器儀表不按時維修、標校、充電,影響正常使用的,光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儀器儀表損壞的,光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各類儀器、儀表臺帳和維修記錄管理混亂的,光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光瓦日常檢查不認真,導致不能正常使用,或檢查不準確的,光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應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沒有進行每7天一次標校,誤差超過規定的,光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井工二礦瓦檢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測風、測塵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木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注漿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查火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束管監測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密閉工崗位要求
家具員崗位責任制
員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非煤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礦山安全員的崗位主要職責
排土場安全生產標準
礦山安全員崗位職責
安全副礦長崗位職責
信號工崗位職責
礦山管理負責人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