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業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
(3)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4)防誤閉鎖裝置解鎖鑰匙未按規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安全用具;
(6)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
(7)設備檢修不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8)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9)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10)使用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不戴絕緣手套;
(11)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12)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
(13)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夠或無監護;
(14)在電纜溝、隧道、夾層或金屬容器內工作,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二)防高處墜落類
(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帶;
(3)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
(4)沿繩索、腳手桿攀爬腳手架、豎井架等;
(5)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工作或休息時倚靠欄桿或在欄桿、腳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屬設施不設明顯標志并及時恢復;
(7)搭乘載貨吊籠;
(8)站在石棉瓦、油氈、葦箔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欄桿、腳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設施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12)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13)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14)登桿前未認真檢查爬梯、腳釘是否齊全完好;
(15)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17)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規范;
(2)高處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東西,或高處作業的工器具無防墜落措施;
(3)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起吊未經驗收合格的預制構件;
(5)在組裝鐵構件與構架時,將手指伸入螺孔進行找正;
(6)層面板、聯系梁串吊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
(8)不執行起吊措施,設備超載運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筑物、構筑物下方通過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
(11)在抓土(煤)機工作時,進入抓斗工作范圍;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帶或在皮帶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13)跨越輸煤機、卷揚機等運轉設備的鋼繩;
(14)運輸機械未停穩或挪動時,人員上、下傳遞物件;
(15)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16)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17)啟動運輸機械,沒有進行聯系,也沒有啟動警告鈴;
(18)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19)轉動設備停運檢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續和未采取防止誤啟動的措施;工作結束后未會同值班人員一起檢查、確認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便啟動設備;
(20)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21)起重工作沒有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3)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鉆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4)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四)防火防爆類
(1)未接受爆破培訓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及穿帶鐵釘的鞋;
(3)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4)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5)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后,未檢查清理遺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閉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9)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10)進入爐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儲存化學藥品、惰性氣體的容器前,沒有進行充分的通風;
(11)現場濾油無人看管,或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對盛過油、酒精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
(13)未嚴格按規定要求存放炸藥、雷管,無專人保管,領退料手續不嚴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二、裝置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高壓開關室的門不能從內部打開;
(2)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3)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4)地線、零線的連接使用纏繞法,未采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
(5)變電站構架爬梯、刀閘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轉探照燈外殼沒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鋼筋混凝土構架上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沒有采用專門敷設的接地線;
(6)電氣防誤閉鎖裝置不齊全或不具備“五防”功能;
(7)電力設備拆除后,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二)防高處墜落類
(1)腳手架使用前未進行驗收,或使用的腳手架不合格;
(2)設備、管道、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
(3)高處危險作業區下方未裝設牢靠的安全網;
(4)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
(5)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6)臨時爬梯材質不符合要求,掛靠不牢;
(7)高建筑物臨空面沒有欄桿;
(8)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指示紅燈;
(9)廠房和其它生產場所吊裝口四周無固定欄桿;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試驗。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立體交叉作業無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2)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深溝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警戒裝置;
(3)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
(4)起重機械制動、限位、信號、顯示、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
(6)高處作業臨空面未設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7)設備、管道、孔洞無蓋板或圍欄。
(四)防火防爆類
(1)易燃易爆區、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2)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之間的距離不滿足防火規程的要求,無避雷設施;
(3)制氫站、儲氫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氣站等易燃易爆區內未裝設防爆型電源開關及設備;
(4)氧氣瓶、乙炔瓶、氫氣瓶及其它惰性氣體、腐蝕性氣體瓶等,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未定期檢驗,未按規定進行標識;
(5)進入易燃、易爆區的車輛排氣口無防護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頭滲漏油;燃油系統管道法蘭未采用牢固的金屬導體跨接;
(7)油區現場無暢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壓力不足,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龍帶;
(9)調度、辦公樓及其他場所消防設施不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10)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安全距離少于5米。
三、指揮性違章
(1)允許、批準未經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重大項目沒有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的學習就組織從事生產工作;
(3)未辦理完工作許可手續,做完相應安全措施,就允許工作人員從事相應生產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證從事工作人員、設備的安全;
(5)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
(6)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7)允許批準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設備故障或異常運行后,領導者不組織進行分析,就毫無根據的下達處理意見;
(9)領導者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10)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能及時指揮實施對應措施。
四、管理性違章
(1)已運行的設備沒有運行、檢修規程;
(2)沒有按規定對現場規程、制度進行復查、修訂、公布、印發;
(3)沒有按《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
(4)制定規程、制度不符合實際,不具體,操作性不強,起不到指導生產管理的作用;
(5)對各類裝置性違章不及時組織消除
(6)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后,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
(6)不按照規定,自行變更設計;
(7)工程結束后,未按規定提供正確的竣工圖紙;
(8)對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9)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季節性安全檢查;
(10)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性評價自查評工作,查出的問題不制定整改措施計劃,不組織消除;
(11)不能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認真落實公司《安全工作規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沒按規定及時公布或調整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14)不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設備檢修、運行規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組織落實各項制度;
(15)不按規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不制定現場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規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使用中導致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處理時延誤或擴大了事故;
(17)上級下發的文件、規定及信息不能及時傳達和布置,不能按時間和標準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18)不能對工作進行總結,找出薄弱環節,制定措施,改進工作;
(19)國家、行業、公司新頒發的規定和反事故措施沒有落實到工程設計中去;
(20)工程調試、試驗項目遺漏;交接驗收項目不全;
(21)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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