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人員上崗,不考慮工人的工種與技術等級進行分工。
2、沒有工作交底,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創造生產安全的必備條件,即組織生產。
3、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4、對職工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措施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5、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6、決定設備帶病運行、超出力運行,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讓職工冒險作業。
7、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必須佩帶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8、對作業場所危險源辨識不清指令人員操作。
9、職業禁忌癥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10、發布其它違反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安全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11、裝置未到達開車條件就下令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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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詳解雙重預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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