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夏已過,全國各地的氣溫也開始逐漸高了起來,那么針對存在室外作業的人員,需要進行特殊的管理,那么具體的管理有哪些呢?
我國于2012年發布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兩個作業:
(1)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2)高溫天氣作業: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那么文本就僅針對高溫天氣作業的一些要求進行一下說明。
不同溫度的不同作業要求: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職業健康監護體檢的要求:
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員工待遇:
(1)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3)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其他:
《 GBZ 41-2019職業性中暑的診斷》中明確了診斷標準,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津貼標準:
各地均出臺了各自的高溫津貼標準,具體如下(數據來源,百度百科,有些數據可能有滯后,具體以當地人社局的最新規定為準):
| 地區 發放金額(元/月) 時間 |
| 北京 180(室外)120(室內) 6-8月 |
| 河北 264(室外)176(室內) 5月21日-8月31日 |
| 浙江 300(室外作業)6-9月 |
| 浙江200(室內作業)6-9月 |
| 山西 240 6-8月 |
| 上海 200 6-9月 |
| 江蘇300 6-9月 |
| 遼寧 200 7-9月 |
| 福建 200 5-9月 |
| 內蒙古 180 -- |
| 廣東 150 6-10月 |
| 湖南 不低于150 7-9月 |
| 廣西 100-200 6-10月 |
| 江西 240(室外)160(室內) 6-9月 |
| 山東 200(室外)140(非高溫) 6-9月 |
| 甘肅 12元/天(高溫作業) |
|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
| 天津 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天(四舍五入保留到元)6-9月 |
| 湖北 12元/天 6-9月 |
| 河南 10元/天 -- |
| 陜西 10元/天 6-9月 |
| 海南 10元/天 4-10月 |
| 云南 10元/天 -- |
| 吉林 10元以上/天 -- |
| 四川12-18元/天 -- |
| 新疆 10-20元/天 -- |
| 寧夏 12元/天(高溫作業) |
|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
| 重慶 不低于5、10、15元/天 5-10月 |
| 貴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9月 |
| 安徽 不低于10元/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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