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機具和新的施工方法,無相應單項的安全技術措施,不準施工。
2、從事爆破、電力、建筑登高架設、起重、焊接、鍋爐壓力容器等作業人員,以及各種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瓦斯檢測人員,未經培訓和考試合格,不準獨立工作。
3、施工現場所有用電施備,末安裝漏電保護器,不準使用。
4、施工所用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帶、安全網等),未進行定期檢查和試驗,不準使用。
5、輪班作業施工的工點、各班組間未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不準施工。
6、各種腳手架、機械搭架、末設在穩固的地基上或無安全防護設施,不準施工。
7、從事登高作業和水下等作業的人員,未進行定期體格檢查,不準上崗工作。
8、遇雷電、暴風雨等不良氣候,不準從事露天爆破、登高和水下作業等工作。
9、不按照《爆破安全規程》規定進行爆破作業,不準施工。
10、照明行燈,電壓不準大于36V;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在金屬容器內,行燈電壓不準大于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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