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電力線路分架空電力線路和電力電纜線路兩類。
(1)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國計民生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具體是指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保護區域按如下規定劃定:
1)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2)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分別是指:
1)地下電纜為其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2)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3)江河電纜敷設于二級及以上航道的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敷設于三級以下航道的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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