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生產事故是電力企業的災害,就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后果和波及的程度來說,會給家庭、社會乃至國家造成極大的損失和影響。念念不忘事故給我們帶來的教訓,舉一反三,落實事故的防范措施和采取有效的對策來控制事故,真正做到“預防為主”,可以達到“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的目的。
一、事故的分類
電力生產事故可分為人身傷亡事故、設備損壞事故、電網瓦解事故三大類。
(一)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按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勞動部現行的有關規定,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是指在電力生產中構成的人身死亡、重傷、輕傷事故,一般表現在電力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觸電、空高墜落、機械傷害、急性中毒、爆炸、火災、建(構)筑物倒塌、交通肇事等。
(二)電力生產設備事故
電力生產設備事故是指電力生產設備發生異常、故障或發生損壞而被迫停運,一定時間內造成對用戶的少送(供)電,或少送(供)熱,或者被迫中斷送(供)電、送(供)熱。對電力施工企業來說,發生施工機械的損壞或報廢,同樣屬于電力生產設備事故。
(三)電網瓦解事故
電網瓦解事故是指因各種原因造成系統非正常解列成幾個獨立的系統。
根據事故的性質又可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種。
1.特別重大事故(簡稱特大事故)
(1)人身傷亡一次達50人及以上者。
(2)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者。
(3)大面積停電造成表2-8所列后果之一者。
表2-8電力系統減供負荷(重大事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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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網負荷 |
減供負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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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MW及以上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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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MW以下 |
40%或3000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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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MW以下 |
50%或2000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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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全市減供負荷50%及以上,省會城市全市停電 | |
(4)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事故,經電力工業部認定為特大事故者。
2.重大事故
(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達3人及以上,或人身傷亡事故一次死亡與重傷達10人以上者。
(2)大面積停電造成表2-9所列后果之一者。
表2-9電力系統減供負荷(特大事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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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網負荷 |
減供負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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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MW及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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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MW以下 |
25%或1000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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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MW以下 |
20%或750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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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W以下 |
40%或200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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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全市減供負荷30%及以上;省會或重要城市(名單由電管局、省電局確定)減供負荷50%及以上 | |
(3)裝機空量2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或電網容量在3000MW以下、裝機容量達1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包括電管局、省電力局自行指定的電廠),一次事故使兩臺及以上機組停止運行,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4)下列是變電所之一發生全所停電:
1)電壓等級為330kV及以上的變電所;
2)樞紐變電所(名單由電管局、省電力局確定);
3)一次事故中有3個220kV變電所全所停電。
(5)發供電設備、施工機械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壞達150萬元。
(6)25MW及以上機組的鍋爐、汽(水、燃汽)輪機、發電機、調相機、水工設備和建筑,31.5MVA及以上主變壓器,220kV及以上輸電線路和斷路器,主要施工機械嚴重損壞,30天內不能修復或原設備修復后不能達到原來銘牌出力和安全水平。
(7)其他性質嚴重事故,經電管局、省電力局(或企業主管)認定為重大事故的。
(四)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勻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按電力企業的性質可分為發電事故、供電事故、基建事故和電網事故四大類。按直接經濟損失分為:生產(基建)設備或機械損壞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150萬元的;生產用油、酸、堿、樹脂等泄漏,生產車輛和運輸工具損壞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萬元的;生產區域失火,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萬元的等。
二、事故調查的組織
(一)概述
事故就其發生的機率來看,除偶發性外,都有其發生的規律。只有真正把事故發生的原因調查和分析清楚,研究和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并通過對事故的信息反饋作用,才能為開展反事故斗急,積極預防事故,促進電力生產全過程安全管理提供科學的依據。一旦發生事故后,應立即按照事故的性質、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和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簡稱《調規》)的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織進行調查分析。它是“三不放過”的組織保證,亦是一項積極、嚴肅的組織管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的組織
事故調查的組織一般根據事故的性質決定。
(1)特大事故的調查按照國務院1989年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電力部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
(2)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按照國務院1991年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由主管電局、省電力局(或企業主管單位)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負責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3)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一般由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對特別嚴重的事故或涉及兩個及以上發供電單位、施工單位的重大設備事故,主管電管局、省電力局(或企業主管單位)的領導人應親自或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的調查工作。
(4)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的調查按照國務院1991年第75號令的規定,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事故的調查工作。調查組中應包括安監部門、生技(基建)部門、勞資、工會、監察等有關專業部門,調查組還應邀請地方人民檢察機關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由企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任組成。重傷事故由企業領導檢察等有關人員參加事故的調查工作。
(5)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由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組織調查,安監、生技(基建)部門和有關車間(工地、工區、分場)領導以及專業人員參加。對只涉及一個車間(工區、工地、分場)且情節比較簡單的一般設備事故,也可以指定發生事故的車間(工區、工地、分場)領導組織調查。對性質嚴重和涉及到兩個及以上的發供電單位、施工單位的一般設備事故,上級主管單位應派人參加調查或組織調查。
(6)一般電力系統事故根據事故涉及的范圍,分別由主管該電力系統的電管局、省電力局或供電局的領導組織調查,安監部門、調度部門、生技(基建)部門和有關發供電單位的領導和專業人員參加。
(7)配電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的領導組織調查,必要時安監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對性質嚴重的配電事故,供電局領導應親自組織調查。
(8)輕傷事故的調查由事故發生部門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性質嚴重時,安監、生技(基建)、勞資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應參加調查。
(9)一類障礙的調查由一類障礙車間(工區、工地、分場)的領導組織調查。必要時,上級安監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調查。性質嚴重的,發供電單位、施工單位的領導應親自參加調查。
(10)二類障礙、異常、未逐事故的調查一般由發生班組的班組長負責調查。對性質較為嚴重的,可由車間(工區、工地、分場)領導組織調查。
三、事故的調查
查清事故原因是采取反事故對策、落實防范措施、分清和落實事故責任的關鍵工作。一定要嚴肅認真、科學謹慎,切忌敷衍了事,或掩蓋事故真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同類事故得不到真正的控制和預防,在這方面,我們曾有過許多沉痛的教訓,根據《調規》的要求和有關專家的經驗,事故的調查一般應做好以下一些工作。
(一)調查掌握事故現場的第一手材料
為了掌握真實的第一手材料,按部《調規》規定,發生事故的單位首先要保護好事故的現場,若因搶險或搶救傷員需要,事故單位要組織好錄像、拍照、設置標記、繪置草圖、劃定警戒線等工作,只有經過安監部門的確認和企業主要領導人的許可后才可以變動現場。
(二)調查收集事故現場的實況及設備損壞的情況
事故調查組成立后,一般應收集以下資料:
(1)事故現場和設備損壞的情況;
(2)損壞設備的零部件和殘留物在現場分布的情況及尺寸圖;
(3)各種自動記錄或事故前CRT畫面的拷貝;
(4)各種電氣工關、熱力設備系統的位置,閥門和擋板狀態;
(5)故障設備、破口碎片和管道、導線的斷面的斷口;
(6)人身事故還應調查事故現場環境、氣象和人員的防護等。
(三)調查收集事故發生的“黑匣子”、原始記錄及有關參數的情況
一般應收集以下資料:
(1)SOE記錄;
(2)故障錄波器動作記錄;
(3)繼電保護動作記錄;
(4)自動裝置動作記錄;
(5)運行記錄簿;
(6)運行參數記錄表;
(7)事故發生前的有關工作票、操作票。
(四)調查收集事故當時現場人員活動情況的材料
事故的發生往往和現場人員的行為、動作有密切的關系,弄清楚當時人員的位置和動作情況對事故調查極為重要。
首先要了解當時有幾個人在場?各人所站的位置在哪里?什么時間在做什么動作?這些情況事故之后或當值人員下班前,由安監部門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立即各自寫出書面材料。要求把事故當時所聽到、看到的、自己在什么位置、在做什么動作或在進行什么工作如產地寫出來,并當場交給安監人員。任何不得拒絕,也不得拖延時間,以保證情況的真實性。
在做這項工作時,要特別注意防止事故過后一段時間才找當時人寫材料,這樣的材料一般真實性較差,會給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帶來許多困難,或被假象所迷惑,使事故的真正原因無法調配是、分析出來。
四、事故原因的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是在事故調查基礎上進行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只有在事故調查掌握真實的全部材料后,通過調查組成員的技術論證、科學計算、模擬試驗等,才能找出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事故原因的分析一般應做好以下一些工作。
(一)綜合分析事故現場所掌握的一手資料,列出事故發生、發展過程的時序表
根據繼電保護或熱工保護的動作情況、各種自動記錄、事故發生時的CRT畫面拷貝曲線、SOE或故障錄波圖,結合運行人員的事故記錄,列出一張以秒級為單位的事故發生與發展過程的時間表,再根據各運行崗位人員書面寫出的事故經過材料及當事人活動情況,對照運行參數和記錄進行仔細的核對分析,取其共同合理點寫出一張比較確切、真實的時序表。以分析中的矛盾作為問題,列出調查提綱,作進一步調查和分析,即可寫出事故發生、發展的經過。
(二)查證
查閱有關圖紙、資料和有關規程規范,分析掌握材料中的有關參數和曲線,揭示事故發生的起因。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事故分析一般應查閱以下有關圖紙、資料、規程和規章制度。
(1)與事故有關的部頒規程和現場運行規程,分析是否有由于違反規定制度而造成的事故,同時也可以審查規程和制度本身是否在漏洞。
(2)查閱設備廠家的設備說明書和圖紙,研究分析設備本身在結構上有什么先天的缺陷和問題,或者檢查運行或檢修中是否有不符合廠家技術要求的問題。
(3)查閱檢修記錄和設備缺陷登記簿,檢查分析運行參數、檢修質量等有無問題。
(4)查閱事故發生前的有關工作票、操作票情況,檢查分析是否存有工作過程中的違章而造成事故的可能性。
(5)查閱運行參數記錄和各種運行記錄,檢查分析運行工況、參數有無很大的變化和問題,設備的正常運行維護及試驗工作中有無存在問題。
(6)查閱職工的考試記錄以及培訓情況,分析事故處理中有無人員判斷失誤、處理失誤而擴大事故的問題。
(7)查閱事故設備的歷次試驗和檢修記錄,分析設備事故是否存在潛伏性缺陷發展所造成的問題。
(8)查閱與事故相關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檢查分析是否存有設備在選型、設計、制造、安裝、調試中存在的問題等。
(三)進行必要的計算和模擬試驗
除經過對事故現場及設備的有關開斷表詳細觀察分析外,為了確定事故的原因,可以采用模擬試驗、化驗和計算等手段來取得必要的證據。一般比較重大的設備事故往往采用這樣一些辦法取證,且具有比較高的權威性。
(四)采用召開有關人員座談會的形式獲取第一手材料之外的有關事故信息
對有些事故原因不明,又沒有辦法進行試驗或論證的事故,通過集思廣益獲有關人員對事故掌握的信息和分析意見,往往會取得意外的收獲,能對事故調查和分析起到柳暗花明的作用。在召開這方面座談會的時候,應注意吸收有關方面有專長的人員參加。
(五)要耐心細致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往往心事重重,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有的當事人為開脫事故的責任和減輕對自己的處理,不把真實的情況講出為,就會給事故調查帶來困難。這就要求事故調查者要有做耐心細致思想工作的能力,使事故當事人提高思想認識,打消顧慮,道出真情,這樣會使事故的調查少走許多彎路或誤入歧途而作出錯誤的結論。
五、事故的報告和統計報表
(一)事故報告的分類
事故報告分即報、月服和結案報告三類。
發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兩人及以上的人身重傷事故和性質嚴重的設備損壞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在24h內用電話或傳真、電報快速向省電力局(或企業主管單位)和地方有關部門報告,省電力局應立即向電管局和電力部轉報。電力部直屬的省電力局、水電、火電施工企業應立即向電力部報告。此外,按照國務院1989年第34號令的規定,當發生特大事故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向上級歸口單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在24h內寫出事故報告報送上述主管和政府部門。事故報告的內容有: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時間。
一般事故和人身輕傷事故按部《調規》的要求,在每月的月服中進行報告。
對人身死亡、重傷事故,重、特大事故和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由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結束后,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關主管和政府部門。特大事故應在60d內、重大事故的人身傷亡事故應在45d內由事故調查組報送出《事故調查報告書》遇有特殊情況的,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述理由并經同意后,可分別延長到90d和60d;特大事故的結案最遲不得超過150d。按國務院1991年75號令的規定,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公開宣布處理的結果。結案工作由事故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負責。
(二)事故的統計報表
電力生產企業的事故統計報表分為《事故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綜合月(年)報表》和《年度考核項目報表》四大類。
《事故報告》分為《人身傷亡事故報告》、《設備事故報告》和《設備一類障礙報告》三種。
《事故調查報告書》分為《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和《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二種。
《事故綜合月(年)報表》分為《人身傷亡事故綜合月(年)報表》Ⅰ、Ⅱ、Ⅲ,《發電設備(一類障礙)綜合月(年)報表》Ⅰ、Ⅱ和《供電設備事故(一類障礙)》綜合月(年)報表》Ⅰ、Ⅱ共七種。
《年度安全考核項目報表》分為《年度發電安全考核項目報表》Ⅰ、Ⅱ和《年度供電安全考核項目報表Ⅰ、Ⅱ共四種。
電力部《調規》中對以上報表的填寫和報送,均有一套規定程序來實現報表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六、事故處理
在事故調查、查清事故發生原因的基礎上,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處理。
(一)事故責任
在事故處理中,先要落實事故的責任,要按照事故的大小和性質進行處理。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和擴大責任者,并確定各級領導對事故的責任。
凡因下列情況造成事故的,根據有關法規,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1)違反安全職責,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
(2)對貫徹上級和本單位提出的安全工作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的;
(3)對頻發的重復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的;
(4)對職工培訓不力、考核不嚴,造成職工不能安全操作的;
(5)現場規程制度不健全的;
(6)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工器具和個人勞保用品不全或不合格的;
(7)重大設備缺陷未及時組織排除的;
(8)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
(9)上級已有事故通報,防范措施不落實而發生同類事故的;
(10)對職工違章行為不制止或視而不見而發生事故的。
(二)事故處理
事故責任確定后,按照人事管理的權限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公開事故處理的結果。
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1)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事故調查中采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或以各種方式進行阻撓者;
(3)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者。
對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救護和安置傷亡人員,并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者,可酌情從寬處理。
七、事故隱患的管理
許多事故,往往是由于我們對事故的隱患沒有正確的認識和對待,或者對隱患沒有采取有效的對策和措施而發生的,這方面有許多血的教訓。我們要以“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精神,認真對待事故隱患,采取有效的措施事故隱患、控制事故發生。這是我們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事故隱患的分級
按照勞動部頒發的《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按可能導致事故損失的程序可分為兩級,即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和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按類型可分為人身重大事故隱患和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兩大類。
(二)事故隱患的報告
特別重大的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報送國務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同時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應報送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并應同時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門。
事故隱患報告書一般要求有下列內容:
(1)事故隱患的類別;
(2)事故隱患的等級;
(3)可能影響的范圍和影響的程度;
(4)整改的措施和目標。
(三)事故隱患的組織管理
(1)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應成立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為組長的事故隱患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的組織管理工作,制訂具體的整改計劃和整改目標。對一時尚不能整改的隱患,應提出應急的方案,隨時掌握其發展動態并及時進行處置和報告,做到思想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檢查考核到位。
(2)對人身事故隱患方面,諸如作業環境、安全裝置、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人員技術素質等可能造成事故的,法人代表要按職能的分工,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和解決,工會監察、勞動人事部門實施監督。
(3)對設備事故隱患方面,諸如設備超周期、超出力、超極限運行,一時無法停下來的,要組織好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研討,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改造方案,特別要認真貫徹好電力部《二十項重點反事故措施》要求,責成有關部門攻關,限期解決。
(4)對火災、自然災害等,應做好一切思想準備、物質準備,做好緊急處置的方案,力爭把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牢固樹立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和對人民生命、國家財產高度負責的思想,必要時采取果斷應急措施,做到該停就停,準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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