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對企業的目標管理。根據不同類型的企業設定目標(如火力發電廠38個子目標;供電企業101個子目標),對每個子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分,總分作為企業工作業績的評價依據。5年前,有66個發電廠和供電企業滿足基本條件,2000年已增加到443個。這項活動使電力企業總體管理水平有很大提高,安全基礎得到加強。
1.3.2 過程控制——安全性評價、安全檢查、技術監督、進行整改例如,安全性評價管理過程見圖7。安全性評價工作包括:
(1) 設定安全評價標準。根據不同類型企業,依據規程、制度制定評價標準。目前已制定:《輸電網安全性評價》、《火電廠安全性評價》、《水電廠安全性評價》、《供電企業安全性評價》等評價大綱。
(2) 建立專家庫。主要由長期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的退休專家組成。這些專家必須具備經驗豐富、技術過硬、掌握標準、熟悉程序的條件。
(3) 規范評價程序。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評價操作。
此項工作類似對一個人做全面體驗,首先制訂一個詳細的體檢表,然后由各科醫生診斷,再對癥下藥。但工作量較大,每次需要100人·天。

圖7 安全性評價管理過程
1.3.3 綜合分析——可靠性管理
可靠性管理是針對設備安全的管理手段,應用統計方法綜合分析設備的運行表現,如設備的非計劃停運率(Unplanned Outage Rate)等,運用統計學和概率原理指導工程設計、設備訂貨、安裝調試、運行管理。
1.3.4 人員培訓——采用多種形式
(1) 上崗前培訓。新員工需經廠(局、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新換崗員工需經跟班實習和仿真培訓;在崗人員需要定期培訓。
(2) 班組安全日活動。公司規定所有班組每周必須進行一次班組安全活動,學習安全通報、安全規程,分析本周或上周的安全情況。
(3) 安全錄象、事故通報、安全教育室等再教育形式。電力出版社每2個月出一期安全錄象;國家電力公司每月至少1期安全情況通報;各網省公司不定期出安全簡報;各發供電企業設安全教育室。
(4) 反事故演習。針對電網的薄弱環節預測可能發生的事故,對組織機構和員工的應變能力進行培訓。
(5) 法規制度考試。網省電力公司管理人員每3年由國家電力公司組織1次安全生產法規考試;發供電及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每2年由網省電力公司進行1次法規和規程考試;對所有員工每年進行1次安規考試。
1.3.5 作業指導——標準化作業、危險點分析
(1) 對工作任務進行程序化設定,形成標準作業卡,將工作任務的流程和內容與安全上的要求充分結合,任何員工只要按照標準作業卡去做,就能完成工作任務并保證安全。
(2) 要求員工作業前對所處的危險環境進行分析,明確工作現場周圍的危險源,采取避免事故的現場措施。如隔離、警示、個人防護等。
1.4 安全工作的形勢
1.4.1 事故趨勢
(1) 人身事故逐年下降,見圖8。

圖8 1995~2000年度事故死亡人數統計圖
(2) 電網事故。近10年未發生大電網事故,見圖9。
(3) 設備事故。在生產規模不斷擴大的條件下,設備事故次數逐年下降,見圖9。

圖9 1995~2000年度電網及設備事故統計圖
1.4.2 全國聯網的安全形勢
國家電力公司將“西電東送、南北互供、全國聯網”作為發展戰略,目前這一戰略目標已經開始分步實施,一些大區之間的互聯已經形成。
(1) 由于大電網互聯初期是一種長距離弱聯系,安全穩定問題尤為突出。對于一些已經投運的500 kV遠距離送電線路,如天升橋至廣東交直流送電線路,一旦發生直流雙極閉鎖,將發生南方電網與云南或貴州電網解列;二灘送出功率由于占川渝電網的比重過大,一旦發生全停,極有可能引起電網崩潰;此外,東北與華北的互聯,華東與福建的互聯,都存在一定的穩定問題。
(2) 大電網一旦發生事故,后果更為嚴重。大的交流電網運行,在發生局部事故情況下如果處理不當,就會“牽一發動全身”波及全網,有時甚至會給整個電網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從60年代起,在大電網形成比較早的西方國家中,大的電網事故就不斷發生,近10年來,這類事故并未減少。有的造成幾個省市幾個州的大面積停電,有的甚至造成2個國家的大面積停電。
1.4.3 電力體制改革對發電企業的影響
(1) 體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網廠分開,發電企業必然要面臨資產重組、機構調整、職能變化、人員變動的過渡過程,對網省公司和發電企業都有較大影響。
(2) 新組建的發電公司安全管理的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目前,從機構建設到安全管理都還不夠完善,如:絕大多數這樣的發電公司沒有獨立的安全機構。
(3) 一些控投電廠,尤其是一些相對控股的電廠,中間隔著董事會,股東方對經營者的壓力往往是在經營上,經濟帳算得多,安全帳算得少,造成安全投入不夠、組織機構不完善,措施不落實。
(4) 減人增效實行的人員分流政策,造成員工思想波動大,而且使得大量經驗豐富、年齡較大的員工離開一線崗位,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安全生產。
1.4.4 企業成本壓力與安全投入之間的矛盾逐漸突出
電力體制改革實際上一直在進行中,首先,逐步推向市場的是建設施工企業;隨后,逐步推向市場的是檢修、修造等附屬企業,目前正推向市場的是發電企業。這些企業在進入市場后面臨著較為激烈的競爭,如何控制成本將決定企業的興衰。發電企業進入競爭領域后,也必然面臨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與安全投入之間的矛盾問題,發電企業如何保證電網安全、如何保證人身安全將是今后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2 我國電力安全生產的差距和原因
2.1 體制與機制
2.1.1 缺乏有效的社會制約機制
有效的社會制約機制是決定安全水平高低的最重要條件。這個機制是由多方面因素構成的,如圖10所示。

圖10 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受到的制約
在歐美發達國家,企業安全情況不好將面臨:
(1) 法律:有清晰、明確嚴格的界限,越限必懲。
(2) 行政:政府部門的行政檢查,違法必究。
(3) 輿論:人在社會中的價值水準高,影響大。
(4) 信譽:由于管理信譽降低,投資者和客戶信心動搖,股票值下降。
(5) 銀行:由于銀行認為管理有問題,增加貸款條件和難度。
(6) 保險:由于法律規定必須為員工保險,所有保費提高。
(7) 工會:要求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水平。
(8) 傷亡者:可能上訴法庭和要求高額賠償。
在這樣的社會制約機制中,一個企業的安全水平如果低,所面臨的風險或受到的損失非常大。
2.1.2 企業內部的激勵不足
由于社會制約機制未充分建立起來,企業的價值與社會的價值不統一,安全就是效益并沒有充分體現。例如,安全上出了問題或發生人身事故,我們的許多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除了損失幾萬元錢,別的影響并不大。因此,只有在充分的外部制約下,企業內部的安全投入、組織管理、制度保證、人員培訓才能得到落實,否則就無法生存;而在缺乏外部制約的情況下,企業內部的安全投入、組織管理、制度保證、人員培訓就難以落實,安全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保障。

圖11 企業的安全保證機制
企業對安全的重視程度,除了企業家的道德自律外,主要取決于外部制約作用的大小,如圖11所示。如果外部制約力強,對搞好安全工作的激勵也就相應增加,對安全機制的建立和執行的主動性也就增加,這些正是保障安全的決定因素,是政府或上級部門所不能替代的。
目前,在我國的社會制約機制中,盡管尚不成熟,但對大中型企業較為有效,而對于小型企業,所受到的外部制約機制主要來自政府方面的壓力或上一級公司的壓力,其它因素起到的作用較小,尤其是對于一些多種經濟成分的小企業,制約力有限,電力行業中的小企業也如此。
2.1.3 企業的數量超過了政府的監管能力
由于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的發展階段,大大小小的企業數量驚人,社會其它制約機制尚未建立,僅有的政府監督也由 于管理的幅度超過了監管能力,使大多數企業在安全管理上基本上不受到任何制約。更何況一些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有特殊關系,在立場上沒有站在保護勞動者安全一邊,對企業的監管成了監護,安全上存在的問題得不到糾正和改進。因此,在對企業的外部制約因素中,靠僅有的政府制約來解決目前的安全生產狀況,成效有限且難以持久。
如電力行業由于減人增效,為了保證社會穩定,大量人員剝離后成立的三產性公司不計其數,管理層次增加,力度衰減,省一級電力公司已經感到力不從心。而發達國家的生產性企業一般都規模較大,企業總數量很少,也使得外部制約機制容易充分發揮作用,政府監督也相對容易得多。
2.2 法規制度
2.2.1 在法規制度的制訂方面
(1) 發達國家法規制度的制定能夠充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同時也容易被各方接受。而我國許多法律是由部門起草的,部門的傾向性與公平性存在矛盾,權威性下降。
(2) 發達國家法規制度的制定有嚴格的程序,少數人的意志難以左右。而我國領導意志影響較大,有利有弊:利是決策快,可以迅速發現和解決問題;弊是法規體系不完整,隨意性大,對負面影響估計不充分,造成法規制度的時效性和權威性下降。
(3) 發達國家的法規制度不僅嚴謹,而且明確,易于執行。而我國缺乏層次分明、體系清晰的制度體系。電力行業制度建設常常采用“打補丁”的方式,一段時期內某類事故突出,則相應地下發一套針對該類事故的管理制度,最后造成制度雖然齊全,但相互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