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安全管理
1、未對重大危險源辨識、檢測、評估、監控和未制定《防止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2、在禁火區、特殊場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無防護措施,吸煙、焚燒雜物的。
3、作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教育的。
4、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持過期證的
5、新工作或轉崗工人未經安全培訓、體檢、簽訂師徒合同上崗的。
6、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未按照國家“三同時”規定執行的。
7、煤倉內積水煤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8、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完善,或管理制度有漏洞,安全責任不明確造成管理不到位,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9、未定期召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會議,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預防措施的;或整改方案未確定整改期限,無整改部門、整改負責人、整改資金投入不到位的。
10、在建重大基礎設施的立項審批程序未按要求進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驗收、要求取證的行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11、重大基礎設施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建設不到位、防范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不齊全、應急措施和救援力量不滿足快速響應和緊急處置需要的。
12、施工作業前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
13、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明炎作業或因特殊情況需要作業時,未制定措施或未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
14、特殊作業場所無廠、車間領導在現場協調指揮與跟班的。
15、重點企事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設施、設施不全或不起作業的。
16、易燃易爆物品的供應及壓力容器等操作人員作業未持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的
17、高空作業不使用安全網、安全帶、安全護欄等防護設施的。
18、起重機械、壓力容器無檢驗合格證運行的。
19、有毒有害場所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食品水源污染的。
20、儲存火工品、危化品不符合行業有關規定的。
21、地面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取得有關證照或證照過期的。
22、要害場所作業人員擅自脫崗的。
23、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風險評價,未進行監測、控制和未編制《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24、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25、采購使用的設備、材料、器材、儀器儀表無產品合格證或不符合行業標準規定的。
26、未按規定設置和使用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衛生要求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
(二)機電管理
27、國家明令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產品仍在使用的。
28、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
29、機電大型固定設備保護不全,或設備無配件、運行不可靠的。
30、無供電設計或“三大保護”不起作用。
31、皮帶機未安裝綜合保護器或失效的。
(三)其他
3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特殊作業場點未按規定設置監測監控裝置或未安設儀表儀器或失效的。
33、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配足完好有效的消防設施、管路和器材的。
34、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安全通道、出口但不暢通的。
35、大型起重設備未按期進行檢驗、保護不全、安全距離不夠、帶病運行的。
36、爆炸危險場所、在害場所未按規定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和接地裝置的。
37、壓力容器、空氣壓縮機、壓力管道等安全裝置不齊全、失靈或未定期進行試驗的。
39、高壓電器設備、線路和設施不符合作業標準規定的。
40、建筑物有倒塌危險、高空作業、異常停電,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或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按安全措施執行的。
41、煤倉、物料倉非正常潰泄的。
42、擅自甩掉保護裝置的。
43、在潮濕場所、地溝及金屬窗口內施工未使用安全電壓的。
44、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規定的。
落后頂板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瓦斯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端面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超前支護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兩順槽安全出口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封泥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排水設施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絞車司機物料運輸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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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員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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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和解決對策